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2021-06-23 11:09:06
今年5月,多起職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超過48小時后死亡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引發熱議。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專家就此建議,應該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相關限制性條款,忽略“48小時時限”,從突發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這一角度進行完善,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疾病發作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均可“視同工傷”。工傷認定突破“48小時限制”,顯然是一種進步。它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具體事件中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這樣的制度善意值得肯定。這也表明,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針對具體情況的“破例”,并非完全不可能。現代社會,人們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都發生了變化,工作強度、勞累度較以前更大,這些都放大了職工發病出事的概率。再者,現代醫療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人們越來越積極的救治態度,也不可避免地與“48小時時限”產生沖突。無論是為人道計,還是為勞動保護計,都有必要啟動《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修訂,從制度層面掃清障礙。“48小時時限”,不該成為固化的條條框框。說到底,工傷認定是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的底線之一,也是彰顯社會公平的一把標尺。多一些積極措施,多一些兜底保護,多一些制度溫暖,有助于職工更安心工作,也會增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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