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20-09-17 15:00:09
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
有勞動報酬嗎?
加班和值班一字之差
很多人弄不清
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加班與值班的區別在法律上并無明確規定,但按照一般的理解,有以下幾點區別。
工作內容不同
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用人單位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延長。而實踐中,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或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均可認定為“值班”。
工作強度不同
加班系勞動者對本職工作的延續,其工作強度與正常工作期間相當。而值班往往是基于安全、消防、節假日值守等特殊和臨時性安排,一般還可視情況進行休息,故對勞動者工作強度要求不高。基于這種情況,加班時長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而值班并無時長限制。
勞動待遇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延時加班的應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
實踐中,勞動者就值班事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裁判機構一般不予支持,但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值班待遇。
對加班和值班進行正確的區分,最終意義還是在于相應工資待遇的處理。加班的工資待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的,而值班因法律上并未明確規定,故關于值班的工資待遇一般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規范。
相關案例
不支持值班支付加班費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粵民申8262號案,陳某訴某銀行勞動爭議案中,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安排其節假日值班,主張要求支付加班費。某銀行辯稱,陳某值班僅通過手機電話值班,不需要回辦公地點上班,不能等同于實際意義上的加班。
2018年12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關于節假日加班工資問題,用人單位安排了陳某在2016年1月1日、2月7日、9月15日值班,陳某主張其在上述時間實際為加班,但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節假日安排通知和《員工加班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陳某并未向用人單位事先提出加班申請,且陳某確認該值班為電話值班,未到辦公場所簽到,亦沒有實際工作內容。因此,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陳某在上述時間為實際加班的情形,其要求用人單位向其發放節假日加班工資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支持值班應支付加班費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549、550號案,羅某入職廣州某公司擔任夜間值班保安,后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安排其休息日和節假日值班,主張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加班工資。
2015年5月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羅某在值班時間內無需對工作情況進行記錄,也無需定時向單位進行匯報,每天18:00至次日8:00值班人員在一切正常的情況下可在值班室休息,只在遇盜警、火警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須及時處理,不同于辦公時間的值班人員要正常巡邏。因此,考慮到羅某待崗時間較長,勞動強度并不大,值班時間內可以休息,結合其崗位的工作性質和崗位工資支付的行規慣例,羅某每月領取的工資應當視為其法定正常工作天數相應值班時間所對應的工資。
但是,勞資雙方確認羅某每天值班,對于羅某在休息日與法定節假日的值班應當認定為加班。羅某主張支付其休息日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當予以支持。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綜合天津工人報、 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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