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報業·大眾日報
2020-07-26 08:26:07
《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10月1日起施行,強化個人信息保護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公開公示
資料:趙君 制圖:于海員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社會信用立法,有利于加快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有利于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和營商環境。
7月24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共9章61條,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信用信息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條例明確了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客觀、關聯、適當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條例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管理程序。根據合法、審慎、必要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實施分類管理,將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別納入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依法推進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機構和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共享社會信用信息。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信用管理,促進社會信用體系與大數據融合發展,推動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條例還規范了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區分不同信用主體、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開公示。未經信用主體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其非公開的市場信用信息。
社會信用的核心價值在于應用,信用聯合獎懲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運行機制。條例規定對守信主體給予激勵,對失信主體給予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給予更為嚴厲的懲戒(見圖示)。
條例還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應當遵循合理、關聯原則,與信用主體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條例賦予了信用主體知情權、到期消除權、異議權、修復權。如條例規定,信用主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屆滿,公共信用信息機構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將該信息從相關網站刪除,不得繼續提供查詢,不再作為失信懲戒依據。信用主體認為其社會信用信息的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信息采集、歸集、披露、使用過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機構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提出異議申請。
條例還梳理對照民法典,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對自然人信用信息保護單列一條,明確“采集、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按照約定進行,并確保信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數額等信息作為社會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社會信用信息”。(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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