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2019-02-01 09:32:02
通過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結合更好保障、實現司法公正。
如今,信息化建設為人民法院工作插上科技的翅膀,成為司法改革的一個突出亮點。加快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加強信息化、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需要正確認識技術與制度的關系,找準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契合點。
技術創新和應用是突破司法改革瓶頸的重要手段。依靠新技術手段,以往法院面臨的難題可能會成為開創工作新局面的重要突破口。比如,運用人工智能輔助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是符合司法運行規律和司法改革現實需要的做法。完善司法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但在這個過程中不能導致審判監督管理弱化。智慧法院通過業務留痕、信息融通、節點監控、問題預警等技術手段,能夠在不干擾正常審判工作、不妨礙法官履行職責的同時實現審判工作全程監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從而有效推動審判監督管理由盯人盯案、層層審批向全院、全員、全過程的實時動態監管轉變,實現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職權與審判監督管理相統一。
再比如,進入員額的法官相對獨立地裁判案件,這貫徹了誰審理誰負責原則,但也有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問題。而智慧法院通過向法官推送參考案例、其他同類案件和裁判依據等相關信息,可以自動預警畸輕畸重判決,為新制度條件下的司法公正提供重要保證。
建設智慧法院還有助于推進司法公開、司法為民、司法公正。如今,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方便地接受法院的訴訟指引服務,通過網絡辦理部分程序事項,查詢案件進展。在一些法院,當事人還能與法官進行程序允許的互動,突破時空阻隔,讓司法便民服務觸手可及。過去,執行難曾經是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一大障礙。如果不能及時兌現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即使裁判公正,也等于“空頭支票”。如今,針對傳統執行查控模式存在的效率低下、覆蓋財產范圍過窄等難點,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船舶、車輛、證券、網絡資金等16類25項信息,足不出戶就能基本掌握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解決了找人查物這一執行的關鍵問題。治理老賴、基本解決執行難已經取得重要進展,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在看到技術進步助推司法體制改革的同時,也應看到技術應用和發展仍受到現實條件制約。從法院內部看,技術應用與發展的管理制度、技術與司法結合的程度、技術機構與人員的組織協調等,均對智慧法院建設產生重要影響。從外部看,在信息融通方面,技術和專業壁壘形成的信息孤島現實存在,這也會限制大數據應用及信息化發展的深度。因此,探索建立有利于現代科學技術應用、加快智慧法院建設的各類支持性制度,也應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當然,加強技術運用并不意味著技術至上,要認識到技術有其局限性,包括技術特性本身的局限以及技術發展程度的局限。比如,目前人工智能還只能輔助司法判斷,不能決定更不能完全取代法官對案件的判斷。特別是在證據評價取舍方面,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判斷仍然要依靠具有較高職業素養的法官。司法制度具有相對獨立性,進行司法體制改革需遵循司法運行規律,體現司法自身的特點,體現對法官裁判智慧的尊重,通過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結合更好保障、實現司法公正。(龍宗智)
(作者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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