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18-12-30 15:17:12
新華社長沙12月30日電(記者陳文廣)29日,湖南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湖南鴻冠集團公司原董事長石江泳等七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詐騙、信用卡詐騙、行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石江泳等隱瞞公司連年虧損、巨額負債的實際情況,向社會公開宣傳鴻冠集團資產雄厚、經營狀況良好的虛假事實,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以月息1.8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為誘餌,以鴻冠集團或個人名義公開向社會大量非法集資。
為了吸收更多的資金,石江泳、楊建梅于2011年4月制定了集資流程模式和獎勵提成制度,在鴻冠集團財務部下設立資金部專門進行非法集資,并發展了被告人周輝、葉世明等人進行非法集資。截至2015年9月29日,鴻冠集團名下累計籌集集資債權資金11億余元,至案發仍有3.5億余元資金未返還集資參與人。
同時,石江泳等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產權證明做擔保,詐騙銀行貸款7000余萬元;石江泳等詐騙公共財物金額為150余萬元;石江泳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惡意透支,共計詐騙所得190余萬元;石江泳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行賄金額為26.9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石江泳犯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5萬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處相應刑罰;追繳石江泳等人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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