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17-09-16 00:00:09
新華社上海9月15日電(記者仇逸)《上海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規定》15日起執行。其中規定: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業賄賂的,或者主動索取商業賄賂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醫藥產品購銷中賬外或暗中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現金、禮卡、購物券、物品等;不得到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處報銷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不得接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邀請出資的吃請、境內(外)旅游、變相旅游、營業性娛樂場所娛樂活動等;不得在醫療活動中收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臨床促銷費、開單費、處方費、統方費或其他提成性質的費用等。
同時,上海市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逐級報送制度。當事人對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聽證。
對1次列入上海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和5年內2次及以上列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上海市醫藥產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2年內暫停涉事藥品采購資格(短缺品種除外),不接受其產品參加集中采購的申請;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2年內不得購入其醫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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