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17-08-19 14:53:08
新華社廣州8月19日電(記者 黃浩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對《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草案修稿二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條例,氣瓶使用管理人未盡氣瓶管理義務,違法充裝“黑戶”氣瓶,最高將處20萬元罰款。
為了加強氣瓶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氣瓶安全事故,條例對氣瓶采購、充裝、保養、銷售等環節作出規定。條例明確,氣瓶使用管理人是氣瓶登記、標識、保養、氣瓶充裝環節安全管理和瓶裝氣體安全使用指導的首負責任人。氣瓶使用管理人應負責氣瓶充裝環節的維護、保養,充裝前后應當檢查并逐只記錄檢查情況,且檢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條例要求,建立氣瓶唯一識別編號制度。唯一識別編號辦法由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此外,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瓶裝氣體進貨驗收和銷售臺賬制度,進貨驗收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瓶裝氣體銷售單位發現氣瓶不符合相關規定時,應退回到氣瓶使用管理人并作出記錄,不得繼續銷售。
氣瓶使用管理人若使用未在本單位登記、沒有唯一識別編號、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等規定涂敷信息、距檢驗合格有效期不足30日、超期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等情形的氣瓶充氣,將違反條例禁止充氣條款,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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