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2017-02-07 08:05:02
國務院辦公廳6日發布《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建立開發區動態管理機制。
根據《意見》,開發區考核結果要與獎懲措施掛鉤,對考核結果好的開發區優先考慮擴區、升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開發區,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標,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特別是長期圈占土地、開發程度低的開發區,要核減面積或予以降級、撤銷,不允許納入全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
《意見》要求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地政府的派出機關,要集中精力抓好經濟管理和投資服務。各地要加強對開發區與行政區的統籌協調,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逐步理順開發區與代管鄉鎮、街道的關系,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有關規定確定開發區管理機構管轄范圍。
《意見》提出,各省(區、市)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開發區統一協調機制,避免開發區同質化和低水平惡性競爭,形成各具特色、差異化的開發區發展格局。鼓勵以國家級開發區和發展水平高的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區位相鄰、相近的開發區,對小而散的各類開發區進行清理、整合、撤銷,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對于位于中心城區、工業比重低的開發區,積極推動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
《意見》指出,各省(區、市)政府要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將能夠下放的經濟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給開發區。對于開發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探索取消預審環節,簡化申報程序,可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對于具有公共屬性的審批事項,探索由開發區內企業分別申報調整為以開發區為單位進行整體申報或轉報。科學制定開發區權責清單,優化開發區行政管理流程,積極推進并聯審批、網上辦理等模式創新,提高審批效率。
《意見》要求嚴格開發區土地利用管理。各類開發區用地均須納入所在市、縣用地統一供應管理,并依據開發區用地和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用地結構。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制度和用地標準、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推動開發區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從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人均用地指標的管控和綜合效益等方面加強對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記者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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