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閃電新聞
2024-10-28 17:26:10
齊魯網·閃電新聞10月28日訊 幫助他人轉移非法所得并從中獲取“報酬”,換來的卻是牢獄之災,這樣的“買賣”劃得來嗎?10月21日,濱州無棣公安破獲一起洗錢案,專案組赴廣東省抓獲4名幫助詐騙團伙洗錢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7月,無棣縣于某某網上追星時被詐騙10000余元。經辦案民警研判發現,被騙資金在一家實體店鋪套現。通過進一步深挖和偵查,警方鎖定了在廣東省實施套現的4名犯罪嫌疑人。辦案民警立即趕赴廣東實施抓捕,經過10余天的輾轉奔波,成功將4名犯罪嫌疑人在廣東省惠州市、東莞市抓獲。
經審查,4名嫌疑人將受害人的被騙資金在實體店鋪套取現金后,以購買虛擬貨幣的方式進行洗錢“跑分”,并從中非法獲利。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鏈接:
1.什么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除了對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外,還有哪些行為也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行為包括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轉移資金、匯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區別?
答:在主觀方面,兩罪主觀故意所明知的內容不同,“幫信罪”對于上游犯罪的性質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觀上明知上游行為人極可能是犯罪行為或具有某種性質特征,但具體實施何種犯罪行為在所不問,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確知道。在客觀方面,兩罪犯罪行為介入時間節點不同,“幫信罪”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系網絡信息犯罪的輔助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則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屬于事后幫助行為。
閃電新聞記者 寧佳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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