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貴州貴陽息烽縣人民法院、大皖新聞報道,近日,貴州貴陽,張女士因婚內多次出軌,與丈夫易先生離婚。兩人離婚后,張女士多次去看望由易先生撫養的女兒,并表示其知道錯了、想復婚。易先生表示同意并與其同居。可張女士在與易先生同居期間再次“出軌”。易先生一氣之下,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同居期間收到的贈與款12000元,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
那么,易先生的訴求,最終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 @娟姐看法 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
首先,從法律上講,易先生與張女士沒有離婚時,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后就是各自的個人財產,即便離婚后同居也不會因此而改變。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也就是說,易先生與張女士離婚后,雙方再同居就只是情侶關系,各自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干涉,即雙方對各自的財產有單獨處分權。
其次,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都有照顧、扶助對方的法定義務。離婚了,這個義務就不存在了。
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換而言之,即便張女士與易先生同居,易先生也沒有照顧、扶助張女士的法定義務。即易先生隨時可以讓張女士收拾東西走人。這與夫妻需要離婚并簽好離婚協議,才能讓對方走人是不一樣的。
最后,雙方屬單身身份,且雙方同居是奔著復婚去的。即兩人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才同居的。
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由于易先生對前妻張女士沒有扶助義務、雙方的財產都是獨立的。因此兩人同居期間,易先生給張女士支付的錢款就是屬于贈與行為,且易先生是基于兩人能夠復婚的情況下,才實施的贈與行為。
也就是說,由于張女士未能履行接受贈與的附加條件,即張女士因再次出軌而未能與易先生締結婚姻關系,故其負有返還贈與錢款的法定義務。
最終,經法官耐心勸解后,易先生與張女士達成調解協議,由張女士向易先生退還轉賬12000元,并當場兌現。雙方均表示以后會繼續承擔起作為父母的職責,正確處理好兩人的關系,為女兒的成長提供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