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14日訊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對舉報社保基金違規行為進行獎勵,最高獎勵10萬。《獎勵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獎勵辦法》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下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下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根據舉報事項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采取固定獎勵或比例獎勵的方式對舉報人給予舉報獎勵。按照一定比例獎勵的,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其中,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但未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給予500元固定獎勵。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根據舉報對象不同分別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2%、3%、5%給予獎勵。舉報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獎勵辦法》確定了獎勵申領程序。舉報人為個人的,應當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現場辦理獎勵領取手續,不能現場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可靠的獎金發放途徑。舉報人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代表委托書、領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原件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現場辦理獎勵領取手續,不能現場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可靠的獎金發放途徑。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獎勵領取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獎勵辦法》指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但是,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