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1日訊 2022年12月30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在時隔將近一年新版草案中,記者注意到建議修改變化,主要集中在強化股東出資責任,完善類型化的公司治理,完善董事責任制度和強化上市公司治理等內容。為了更好的解讀新版公司法征求意見稿對市場的影響,閃電新聞記者專門采訪了從事公司法理論與實務近20年的業內資深專家,北京司凱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歷詠博士。他表示,“這次修改稿中的變化充分明確和體現的是責任制度,包括股東責任,為此專門引入了股東失權制度,旨在處理未完成出資責任的股東在公司對外責任中依循的承擔機制??梢灶A見,這一制度層面建議的實行對解決我國股東認繳出資制中,公司對外債務向股東責任的傳導會有章可循。立法變化體現了司法實踐中的矛盾訴求,此外,在公司治理結構上的變化,體現了以董事責任為核心的治理結構優化,呈現出立法者對于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的現代化企業制度做出的努力?!?/p>
進一步強化股東出資責任
強化股東責任方面,二審稿提出,明確失權股權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繳納相應出資。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歷詠表示,“引入股東失權制度以督促股東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為目的,以失權股份在實踐中給公司和外部債權人造成的困擾為基點,強化了公司債權人責任保護機制,以及流通轉讓中造成責任歸屬不明確的情形,對于未來關聯方的爭議解決會更加有法可依?!?/p>
完善董事責任規定
在公司法修訂期間,董事責任的再完善備受關注。
完善董事責任規定方面,二審稿提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歷詠指出,“現實中市場曾經歷了獨立董事的辭職潮,其中反映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在責任承擔機制和勤勉盡責上的缺失,尤其在越來越多的公司出現股東沖突、董事會僵局等情形時,獨立董事很容易被置于道德風險的處境,此時如何能從責任機制上規范引導獨立董事的專業勤勉就顯得格外重要?!?/p>
為此,公司法為了緩釋董事責任的強化帶來的董事候選人的緊張情緒,也明確引進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續保,保險公司作為公司的外部力量在這一過程中對于董事會成員的責任匹配等市場化行為可以更好地敦促董事勤勉專業履職。
完善公司治理
二審稿中在一些公司治理策略上做出了類型化的努力,比如,新的修訂指出,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并明確了在公司中設有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公司,可以不設置監事會或者監事;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設監事。這些公司治理上的變化,顯示出公司對于不同類型的引導,賦予中小型的公司以更多制度上的靈活性。
歷詠表示,公司法的變化中所體現的公司組織機構與公司類型的適配,實際上是給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權”,為企業釋放靈活性,以公司組織規模為依據,更好地匹配公司的機構設,以實現多元化的制度供給。除此之外,二審稿也考慮到了過往立法中對董事會是公司執行機構的表述,允許更多的權限由股東會向董事會授權。
強化上市公司治理
二審稿擬從四方面強化上市公司治理: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具體管理辦法作出規定;增加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職權規定;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方面,在證監會此前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并對審計委員會職責作了強化。
歷詠指出,本次二審稿提及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簡化公司董事類型,避免了外部董事、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等立法術語的重疊,也是獨董制度的進一步規范和優化的努力。
歷詠還表示,二審稿是對公司法的既有規定與當前完善現代化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并不適應,而此次立法上的相應調整,為實踐中的矛盾提供了明確的解決方案。從立法的指導思想上來看,尊重企業的類型化,并從制度層面給企業減負是此次修法的一個方向,溫良而又令人起期待。
據了解,我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改。
由于現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與改革和發展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公司法修訂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