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28日訊 一位網友在《問政山東》網絡問政平臺留言說:自己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扣車。事故處理完后去取車,需要繳納拖車費、清障費等各項費用嗎?停車場說交警只負責出停車費,是對的嗎?
收到到留言后,濰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行了回復: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暫扣車輛,不需要當事人或車輛所有權人交納停車費。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務,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務,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所以,在交警因事故處理保全、固定、收集證據的需要扣留的事故車輛,在交警扣留車輛期間,車輛看管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
遇有當事人拒不服從或者無法清除障礙等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清障單位代當事人盡快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清理現場。清障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清障。清障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承擔。
閃電新聞記者 王菁華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