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6日訊 一位網友在問政山東網絡問政平臺上留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這條里面的“學校”是否包含培訓學校?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進行了回復: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文化部關于提請解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函》的復函(2003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件國法〔2003〕188號公布)解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該條中“中學、小學”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
由此可見,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培訓學校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也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