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12-26 17:26:12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26日訊 近日,閃電新聞記者接到曝料稱:青島建邦海港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正公開售賣,該項目建設單位為青島眾安置業有限公司。對此,閃電新聞記者展開調查,發現該項目曾因售賣公租房被處罰過。
售賣公租房系違規行為 千余名業主已花重金購買
12月17日,曝料人趕到青島建邦海港城小區時,發現工作人員正在對小區里的公租房進行銷售,現場還有一定數量的看房者。
據該小區業主趙女士透露,小區里約有1500余名業主已經購買了建邦海港城的公租房項目。趙女士購房時,開發商承諾得非常好,購買房子可以辦理落戶,還可以辦理房產證,并且該小區為學區房,對孩子上學也有保障。可是到了交房的時候,房產證卻辦理不下來。“我當時并沒有驗收這個房子,然后我走到住房保障中心,想要退房。住房保障中心告訴我們這是公租房,不是正規商品房。我不明白,我一口氣花了65萬買的房子,卻變成了租的房子。”
據了解,公租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此類住房并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等群體出租的一種保障性住房。
“按照咱們國家法律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公租房屬于保障性住房,不允許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公開對外售賣是一種違規行為。”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陳正斌律師告訴閃電新聞記者。
相關部門已約談處罰開發商 處罰過后繼續售賣
青島建邦海港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位于青島西海岸新區,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青島建邦海港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原名半島傳媒公共租賃住房,該項目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發〔2012〕43號)相關規定:“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房源由住房保障機構實施統一管理,優先面向用地單位經審核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人員配租,配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機構面向社會公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后,所有房源應當一并辦理初始登記,不得分割登記或部分處置。在規定的出租期限內,因單位資產處置等情況確需整體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改變原用途,應按規定和約定繼續出租。擅自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2020年11月20日,青島西海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對青島眾安置業有限公司不良信息的通報》,新區住建局在對全區公共租賃住房違規出租出售專項檢查中,發現半島傳媒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單位青島眾安置業有限公司私自對外出租出售位于新區長白山路816號的公共租賃住房。該行為改變了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違反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十五條、二十五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區住建局于2018年8月6日,對青島眾安置業有限公司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但未整改到位,并于2020年6月2日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的行政處罰(青黃住建罰決〔2020〕第104號)。根據《青島西海岸新區社會成員信用積分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青西新信用〔2020〕1號)的規定,青島眾安置業有限公司因違規對外出租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受到行政處罰屬于一般失信,信用分扣3分;因該公司存在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作出決定或裁決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執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分扣6分。同時,對青島眾安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遠按照不良信息與企業嚴重失信信息掛鉤的有關規定,信用分扣6分。
今年11月份,青島西海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曾發布了禁止違規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告,公告中公示了“新區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一覽表”,建邦海港城(半島傳媒)公租房項目赫然在列。公告中還申明:“目前我區所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均只能面向符合條件人員出租,不能出售或變相出售。凡是開發建設單位或中介聲稱交房后可以將房產證辦至承租人個人名下的,均為虛假宣傳。”
房企否認售賣公租房 業主可走法律途徑維權
然而一系列處罰措施過后,該小區的公租房項目并未停止售賣。
曝料人在現場時購房時,售樓員對購房者說:“公租房是一種保障性住房。就是便宜,除了買公寓,只能買這個。”然而,閃電新聞記者致電青島眾安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卻矢口否認,表示沒有賣過公租房。
針對此事,閃電新聞記者撥通青島西海岸新區住房保障中心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已經對開發商進行了約談和罰款,對于現在還在售賣的行為,表示不清楚。“如果購房者想退房,可以來我們大廳登記,辦理登記之后,我們會一步步推進。”
關于后續如何維權,閃電新聞記者咨詢了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陳正斌律師。“雙方可以協商來退房退款,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訴訟。合同經過法院審理,認定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后,合同便是無效的。在整個過程中,購買者可能會面臨一定的經濟損失,法院可能會根據雙方過錯,對購房者進行損失的分配。”
后續情況如何,閃電新聞記者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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