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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12所高校學分制收費改革方案獲批 9月1日起執行

來源:齊魯網

作者:

2018-08-29 11:15:08

齊魯網8月29日訊 近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山東藝術學院等12所高校學分制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同意山東藝術學院、山東政法學院、齊魯師范學院、濰坊醫學院等12所高校的學分制收費改革方案。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山東藝術學院:專業注冊學費按學年收取,學分學費按學期收取。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交清專業注冊學費和預交學分學費后方可注冊、選課。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同的,從轉入學年起,按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實行多退少補。因轉專業補修課程的,需交納補修課程學分學費,轉專業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山東政法學院: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交納。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從轉入學期起,按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差額部分多退少補。所有因轉入新專業需要完成教學計劃補修的課程,按實際補修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齊魯師范學院:學生交納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后,方可予以注冊,取得選課資格;交納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后,方可取得修課和課程考核資格。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不能按時交納學費的學生,需按學校規定辦理相關緩交手續后,方可取得注冊和選課資格。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在校就讀的學年計收,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學分學費按學生學年修讀課程的實際學分數收取。

學生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除畢業學期外,凡符合補考規定的,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重修;課程考核合格但成績不滿意者,也可申請重修。重修學費按實際修讀該門課程的學分交納。學生修讀第二專業(學位)或其錄取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之外的其它課程,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學費,在基本學制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超出基本學制的按規定收取專業注冊學費。

學生在校就讀期間轉專業的,按照以下原則交納學費:專業注冊學費:從轉專業時起,按轉入專業同年級的學費標準收取,差額部分多退少補。學分學費:按照學生轉專業后修讀的課程學分計收學費。轉專業后需要補修課程的,按照補修課程的實際學分計收學費。轉專業前已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山東體育學院: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學分學費交納。學生交費采取銀行代扣、刷卡交費、網銀交費等形式,原則上不收現金。在校期間轉專業的學生,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從轉入學期起,按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差額部分多退少補。

學生超過基本修業年限延期畢業的,對于所缺學分在1-10學分的學生必須離校,學生可在允許修業年限內返校交納學分學費重新學習;離校延期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的一切待遇。所缺學分在11-19學分的學生,可選擇在校或離校延期;所缺學分在20學分以上的學生,必須在校延期修讀。離校延期只收取所修學分學費;在校延期修讀的需收取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住校需交納住宿費。

附:全文

山東藝術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校教學改革,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選課為前提,以學分為學習計量單位,以取得規定的基本學分作為學生畢業和獲得學位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專業基本畢業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學分制收費僅指學費部分,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收費項目仍按原來的管理辦法及規定標準收取。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山東藝術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學費標準

第六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按學年計收。專業注冊學費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學習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基本畢業學分×每學分學費標準)÷基本修業年限

學分學費按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學費為150元。

第三章學費結算

第七條專業注冊學費按學年收取,學分學費按學期收取。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交清專業注冊學費和預交學分學費后方可注冊、選課。

第八條因家庭經濟確有困難不能按時交納學費的學生,按學校資助管理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同的,從轉入學年起,按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實行多退少補。因轉專業補修課程的,需交納補修課程學分學費,轉專業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學生申請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按實際修讀課程交納學分學費,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超出基本修業年限的按規定收取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一條學生考試不及格的可免費補考一次,補考后仍未獲得學分的課程,可以申請重修;課程考核成績不滿意的,也可申請重修。重修按實際重修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二條課程試讀期限為2周,學生在試讀期限內自行退選課程的,學校退還相應學分學費。

第十三條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修滿學分提前畢業的,按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學生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應當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結業離校后一年內申請返校重修課程的,只收取重修課程的學分學費。

第十四條學生因故休學、保留學籍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按月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結算學分學費。休學期間,不再交納學費。學生復學后,按照就讀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十五條學生因故終止學業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按月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結算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間因故退學的,退還全部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限為兩周。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離校時,應結清專業注冊學費和所修讀課程學分學費,方能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校際交流學生學費按照校際協議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級全日制本科生入校起開始實施,2017級及以前入學的學生仍按照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山東政法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分制教學改革,規范收費行為,完善收費管理辦法,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本科學生以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學生修讀的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報省物價、教育、財政部門核準。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的學年計收,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六條學分學費按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為100元。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七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交納。

第八條學生交納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后,方可予以注冊,取得選課資格;交納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后,方可取得修課和課程考核資格。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及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交納學費的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提交證明后,方可取得注冊和選課資格。

第九條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從轉入學期起,按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差額部分多退少補。所有因轉入新專業需要完成教學計劃補修的課程,按實際補修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條學生可以申請課程免修或免聽,學生每學期免修免聽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免聽課程一律不免考,免修免聽課程由教務處統一審批。免修課程不收取學分學費,免聽課程收取一半學分學費。

第十一條考試不及格的可免費補考一次,免費補考后仍未獲得學分的課程,應當重修;考核合格對成績不滿意的,也可申請重修。重修按實際重修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二條學生修讀輔修第二專業、雙學位或其錄取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之外的其它課程,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學費,在基本學制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超出基本學制的按規定收取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制?;緦W制為4年,實行3-8年彈性修業年限。學生提前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提前畢業;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允許延期畢業。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按照實際學習年限交納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四條因故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比照退學退費規定退還相關費用。休學期間,不再交納學費。復學后按照該生就讀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十五條已批準退學、轉學、出國、開除等原因終止在本校學習的學生,在注冊之前辦理離校手續的,無需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在注冊之后辦理離校手續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結算專業注冊學費,學分學費按實際已修課程學分結算。

第十六條新生因體檢復查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就讀的,退還已交專業注冊學費、學分學費,其他費用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已預交學費且在開學兩周內提出退學的新生,退還全部專業注冊費和預交的學分學費。

第十八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離校時,應當結清專業注冊學費、所修課程的學分學費,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經批準轉入我校的學生、高校進修、訪學學生、校際交流、交換生等學生學費按照校際交流協議或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未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校企合作辦學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部門批復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僅限于學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住宿費等收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入學開始施行,2017級及以前入校的學生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處會同教務處負責解釋。


齊魯師范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校教學改革,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專業基本畢業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僅限于學費,學生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仍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準后執行,不同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有所不同。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每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學分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數收取,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100元。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六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學分學費交納。

第七條學生交納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后,方可予以注冊,取得選課資格;交納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后,方可取得修課和課程考核資格。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不能按時交納學費的學生,需按學校規定辦理相關緩交手續后,方可取得注冊和選課資格。

第八條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在校就讀的學年計收,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學分學費按學生學年修讀課程的實際學分數收取。

第九條學生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除畢業學期外,凡符合補考規定的,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重修;課程考核合格但成績不滿意者,也可申請重修。重修學費按實際修讀該門課程的學分交納。

第十條學生修讀第二專業(學位)或其錄取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之外的其它課程,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學費,在基本學制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超出基本學制的按規定收取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一條學生在校就讀期間轉專業的,按照以下原則交納學費:

(一)專業注冊學費:從轉專業時起,按轉入專業同年級的學費標準收取,差額部分多退少補。

(二)學分學費:按照學生轉專業后修讀的課程學分計收學費。轉專業后需要補修課程的,按照補修課程的實際學分計收學費。轉專業前已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學生因故終止學業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結算學分學費。

第十三條學生因參軍入伍等原因,中斷學業保留學籍的,可參照退學退費規定退還相關費用。停學期間,不再交納學費。復學后,學生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十四條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結)業的,按實際修讀年限交納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所修課程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五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離校時,應當結清專業注冊學費、所修課程的學分學費,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學費減、免、貸管理

第十六條財務處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學生資助經費,用于學生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獎助學金和困難補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條財務處應協助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好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已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可緩交學費,其助學貸款到賬后,首先沖抵學生欠費,余款退還給學生。

第五章組織與保障

第十八條財務處是學校收費管理的職能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根據收費工作需要,及時向財務處提供新生錄取、學費減免或緩交、修讀學分、學籍變動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各二級學院是組織本學院學生按規定交費的責任部門,各學院應當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誠信教育工作,加強對學生交費的宣傳引導,增強學生交費上學的意識,確保學生及時足額交納各項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校際交換學習的(包括國際交換和國內交換),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或校際協議收取學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升本學生,自2018級學生開始實施,2017級及以前入校學生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山東體育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教學改革,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實行學分制教學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取得規定的基本學分作為學生畢業和獲得學位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學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以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為基礎,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各類專業基本畢業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學分制收費僅指學費部分,住宿費及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等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章學費標準

第六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按學年計收。

學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4年,基本畢業總學分為160學分。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基本畢業學分數×每學分學費標準)÷基本修業年限

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在校就讀的學年計收。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七條學分學費按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的學分學費為100元。

第三章學費結算

第八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學分學費交納。

第九條學生交費采取銀行代扣、刷卡交費、網銀交費等形式,原則上不收現金。

第十條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不能按時交納學費的學生,按學校規定辦理緩交學費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取得注冊和選課資格。

第十一條在校期間轉專業的學生,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從轉入學期起,按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差額部分多退少補。

第十二條學生超過基本修業年限延期畢業的,對于所缺學分在1-10學分的學生必須離校,學生可在允許修業年限內返校交納學分學費重新學習;離校延期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的一切待遇。所缺學分在11-19學分的學生,可選擇在?;螂x校延期;所缺學分在20學分以上的學生,必須在校延期修讀。離校延期只收取所修學分學費;在校延期修讀的需收取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住校需交納住宿費。

第十三條學生修讀雙學位(雙專業)或修讀其錄取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之外的課程,按所修課程的規定學分收取學分學費。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超出基本修業年限的按規定收取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四條學生考試不及格的可免費補考一次,免費補考后仍未獲得學分的課程,可以申請重修,并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五條學生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的,按照實際學習年限交納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六條學生因故終止學業的,按月計退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七條學生因故中斷學業、保留學籍的,比照退學退費規定退還相關費用。停學期間,不再交納學費。復學、在校延修、插班進修的,按照該生修讀年級專業的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具體日期以教務處復學、延修通知為準。無法復學的按照終止學業辦理。

第十八條新生因體檢復查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就讀的,退還已交專業注冊學費、學分學費,其他費用據實結算。

第四章學費減免與貸款管理

第十九條財務處按照省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學生資助經費,用于學生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獎助學金和困難補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條對按時交費確有困難的學生,在學校規定交費期限內,按學校規定辦理減免或緩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新生確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足額交納費用的,各學院應當按照學校統一要求,為學生辦理“綠色通道”緩交手續。各學院和學校相關部門應協助學校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好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章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財務處是學校收費管理的職能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的收費項目擬定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并執行。未經批準,學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項目,自行收費。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要按規定時間及時向財務處提供收費相關信息。教務處等部門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學分情況等信息;學生工作處提供新生“綠色通道”信息,在校生減免、緩交學費信息和申請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二級學院是組織本學院學生按規定交費的責任部門,要負責加強對學生交費的宣傳引導,組織學生按時足額交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從2018級新生開始實施,2017級及以前入校學生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山東農業工程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分制教學改革,規范收費行為,完善收費管理辦法,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選課為前提,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學生修讀的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實行學分制教學的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第二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按學年計收。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專業基本學分和基本修業年限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

第六條學分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數收取,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100元。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七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和所選課程學分學費交納。

第八條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在校就讀的學年計收,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學分學費按學生學年修讀課程的實際學分數收取。

第九條學生交納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后,方可注冊、選課;交納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后,方可取得修課和課程考核資格。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及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交納學費的學生,按學校規定辦理相關緩交手續后,方可取得注冊和選課資格。

第十條學生考試不及格的可免費補考一次,補考后仍未獲得學分的課程應當重修,課程考核合格但成績不滿意者,也可申請重修,重修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交納。

第十一條學生修讀雙學位、雙專業或其錄取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之外的其它課程,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學費,在基本學制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超出基本學制的按規定收取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二條學生在校就讀期間轉專業的,按照下列規定交納學費:

(一)專業注冊學費:從轉專業時起,按轉入專業同年級的學費標準收取,差額部分多退少補。

(二)學分學費:按照學生轉專業后修讀的課程學分計收學費。轉專業后需要補修課程的,按照補修課程的實際學分計收學費。轉專業前已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學生因故終止學業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結算學分學費。以下兩種情況全額退還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其他費用據實結算:

(一)在報到后兩周之內提出退學并已交費的新生。

(二)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就讀并已交費的新生。

第十四條學生因故中斷學業、參軍入伍等保留學籍的,停學期間不再交納學費。復學后按照該生復學就讀年級的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十五條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結)業的,按實際修讀年限交納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離校時,須結清專業注冊學費和修讀課程學分學費,方能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七條財務處為學校收費管理的職能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收費工作需要,及時向財務處提供新生錄取、學費減免或緩交、修讀學分、學籍變動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各二級學院(部)為組織本學院(部)學生按規定交費的責任部門,應當做好學生的宣傳教育工作,確保學生及時足額交納各項費用。

第二十條各學院(部)和學校財務部門應協助學校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好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已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可以暫時緩交學費,待其助學貸款到賬后再辦理交費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僅限于學費,學生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仍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校際交換學習的(包括國際交換和國內交換),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或校際協議收取學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升本學生,自2018級學生開始實施,2017級及以前入校學生按原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濰坊醫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分制教學改革,規范收費行為,完善收費管理辦法,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選課為前提,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學生修讀的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報省物價、教育、財政部門核準。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的學年計收,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六條學分學費按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為100元。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七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學分學費交納。

第八條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后方可注冊、選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交納學費或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及時足額交費的,應在每次交費截止日期之前,按學校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取得注冊和選課資格。

第九條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按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差額部分多退少補。因轉專業補修課程的,需交納補修課程的學分學費。轉專業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學生考試不及格的課程可免費補考一次,補考后仍未獲得學分的課程應當重修;課程考核成績不滿意的,也可申請重修。重修課程按實際重修學分交納學費。

第十一條學生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交納學分學費,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二條學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以提前畢業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結算學分學費。

第十三條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延長修業年限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在校延期修讀的,應當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離校延期修讀的,應當交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

第十四條學生因故退學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和修讀進程結算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間因故退學的,退還全部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限為兩周。

第十五條學生因故休學、保留學籍的,參照退學退費規定退還相關費用。復學的,按就讀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肄業、結業前,須結清專業注冊學費和修讀課程學分學費方可取得畢業或結業資格,正常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七條財務處與教務處按上級有關要求共同擬定收費標準及實施辦法,并按規定程序報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教務處、財務處、學生工作處等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新生錄取,學生選課,畢業生離校,學籍異動,學生貸款,學費減、免、緩等信息。

第十九條各院(系)加強對學生交費的宣傳引導,及時向學生傳遞交費信息,確保學生及時足額交納各項費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校際交流學生學費按照校際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級本科學生開始實施,2017級及以前入校學生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處和教務處負責解釋。


泰山醫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校教學改革,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政府關于高等學校收費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選課為前提,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學生修讀的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實行學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本??茖W生。

第二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專業注冊學費標準由學校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報省物價、教育、財政部門核準。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標準=(基本學費總額-每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第六條學分學費按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為100元。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七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學分學費交納。

第八條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后方可注冊、選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交納學費或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及時足額交費的,應在每次交費截止日期之前,按學校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取得注冊和選課資格。

第九條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標準與原專業不一致的,按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差額部分多退少補。因轉專業補修課程的,需交納補修課程的學分學費。轉專業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學生考試不及格的課程可免費補考一次,補考后仍未獲得學分的課程應當重修;課程考核成績不滿意的,也可申請重修。重修課程按實際重修學分交納學費。

第十一條學生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交納學分學費,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二條學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以提前畢業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結算學分學費。

第十三條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延長修業年限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在校延期修讀的,應當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十四條學生因故退學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結算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間因故退學的,退還全部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十五條學生因故休學、保留學籍的,參照退學退費規定退還相關費用。復學的,按就讀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肄業、結業前,須結清專業注冊學費和修讀課程學分學費方能取得畢業或結業資格,正常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七條財務處與教務處按上級有關要求共同擬定收費標準及實施辦法,并按規定程序報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教務處、財務處、學生工作處等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新生錄取,學生選課,畢業生離校,學籍異動,學生貸款,學費減、免、緩等信息。

第十九條各院(系)加強對學生交費的宣傳引導,及時向學生傳遞交費信息,確保學生及時足額交納各項費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校際交流學生學費按照校際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升本學生,自2018級學生開始實施,2017級及以前入校學生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務處和教務處負責解釋。


濟寧醫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我校學分制教學管理改革,規范收費行為,完善收費管理辦法,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學生學習量計算的基本單位,以達到畢業應修課程最低學分要求作為學生畢業和獲得學位的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學生修讀的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學年計收,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六條學分學費按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為100元。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七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學分學費之和交納。

第八條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后方可注冊、選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交納學費或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及時足額交費的,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定后方可注冊、選課。

第九條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按轉入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差額部分多退少補。因轉專業補修課程的,需交納補修課程的學分學費。轉專業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學生考試不及格的可免費補考一次,補考后仍未獲得學分的課程,應當重修,并按重修課程的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一條學生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交納學分學費,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二條學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以提前畢業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結算學分學費。

第十三條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延長修業年限的,在校延期修讀的,應當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離校延期修讀的,應當交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

第十四條學生因故退學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和修讀進程結算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間因故退學的,退還全部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限為兩周。

第十五條學生因故休學、保留學籍的,參照退學退費規定退還相關費用。復學的,按就讀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預付學分學費。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肄業、結業前,應當結清專業注冊學費和修讀課程學分學費,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校際交流學生學費按照校際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部門批復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開始施行,2017級及以前入校的學生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濱州醫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分制教學改革,規范收費行為,完善收費管理辦法,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本專科學生以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學分學費是指以學生修讀的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

第二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報省物價、教育、財政部門核準。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的學年計收,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六條學分學費按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為100元。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七條新生入學時,先交納第一學年專業注冊學費。選課完成后交納第一學期學分學費;其后每學期選課結束后交納該學期的學分學費。專業注冊學費于每學年開學前交納。

第八條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后方可注冊、選課,交納學分學費后方可取得修課和課程考核資格。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交納學費或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及時足額交費的,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定后方可注冊、選課。

第九條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按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差額部分多退少補。因轉專業補修課程的,需交納補修課程的學分學費。轉專業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學校為學生正??己瞬缓细竦恼n程提供一次免費補考機會,補考后仍不合格的,需要重修該課程。課程考核合格但成績不滿意的,也可申請重修。重修學生需交納重修課程學分學費。

第十一條修讀雙學位、雙專業或專業教學計劃以外的課程,學生需按實際修讀學分數交納學分學費,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免收專業注冊學費。

第十二條學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以提前畢業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結算學分學費。

第十三條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延長修業年限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在校延期修讀的,應當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離校延期修讀的,應當交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

第十四條學生因退學、轉學、出國、開除等原因終止學業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已交納的專業注冊學費,按未修讀學分計退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間因故退學的,退還全部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新生報到期限為兩周。

第十五條因故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比照退學退費規定退還相關費用。休學期間,不再交納學費。復學后按照該生就讀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肄業、結業前,應當結清專業注冊學費和修讀課程學分學費,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校際交流學生學費按照校際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校企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入學開始施行,2017級及以前入校的學生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濱州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校教學改革,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學分制收費實行“兩部制”計費方式,學費由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學校實行基本學制基礎上的彈性修業年限。普通本科專業基本學制4年(部分專業5年),實行3-8年(部分專業4-10年)的彈性修業年限;普通??茖I基本學制3年,實行3-6年的彈性修業年限;專升本專業基本學制2年,實行2-4年的彈性修業年限。

第五條實行交費注冊選課制度,學生須在每學年開學前預交學費辦理注冊手續后,才能取得選課資格。

第二章專業注冊學費

第六條專業注冊學費是指對不同專業收取的年度學費,由學校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確定。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標準=(基本學費總額-每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第七條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在校就讀的學年計收。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按照實際修業年限交納專業注冊學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三章學分學

第八條學分學費是指以專業基本畢業學分為計算基礎收取的學費,學分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學分學費不分專業,標準為每學分100元(部分專業每學分95元)。

第九條基本畢業學分?;緦W制為4年的普通文科類專業155學分,普通理學、藝術類專業160學分;普通工學、農學類專業165學分;專業認證、師范類專業170學分。基本學制為5年的專業200學分;基本學制為3年的??茖I120學分;輔修第二專業不低于60學分。

第十條學分標準。每門課程學分的計算以該課程在培養方案中安排的學時(周)數為主要依據。原則上各類課程的學分計算方法如下:

(一)理論課:每16學時計1學分;

(二)公共體育課:每36學時計1學分;

(三)實驗(實訓、上機)課:每32學時計1學分;

(四)實踐環節:專業綜合課程,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如課程設計(學年論文)、實習、畢業設計(論文),原則上每周計1學分;

(五)創新創業實訓學分認定及計算按照濱州學院學生創新創業實訓與素質拓展學分認定與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收費結算

第十一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所選課程學分學費交納。

第十二條學生發生學籍異動的,按如下情況分別結算費用:

(一)對入學后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就讀的新生,退還已交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其他費用據實結算。

(二)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的,從轉入學期起,按轉入專業的注冊學費標準交納,差額部分多退少補。

學生已修課程的學分學費不退,完成轉入專業教學計劃需補修的課程,按實際補修課程收取學分學費。

(三)學生因退學、轉學等原因終止學業時,在學校注冊之前辦理離校手續的,退還全部預交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在注冊之后辦理的,根據實際學習時間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結算學分學費。

(四)學生休學、參軍或提前畢業離校的,可以比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學生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復學后,學生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學生確因家庭經濟困難及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等不能按時足額交納學費、住宿費的,新生按規定辦理“綠色通道”入學手續、在校生按規定辦理緩交學費和暫緩注冊手續后,可先行選課。緩交學費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學生申請修讀雙學位和輔修第二專業,按實際修讀課程收取學分學費,在主修專業修業年限內不加收第二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不再另行延長學習時間。

第十五條學生按規定可以申請課程免修或免聽,免修課程不收取學分學費,免聽課程減半收取學分學費。

第十六條學生重修課程,應辦理選課手續并交納學分學費。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對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修且次數不限。正常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校提供1次免費補考機會,補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課應按規定重修,選修課可重修或另選。學生無故不參加課程正??己艘暈闀缈迹瑫缈紝W生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補考或緩考,取得該課程學分應當進行重修。

第十七條選課由學生本人通過學校選課系統進行,新學期前兩周為補退選和選課確認時間。選課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學分學費不退。

第十八條經批準轉入我?;虺鰢鴮W習后又復學的學生,我??梢圆扇W分互認方式承認學生的成績和學分,免收其相應的學分學費。

第十九條學生在辦理畢業(結業、肄業)手續之前,須結清在校期間全部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方可取得畢業(結業、肄業)資格并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校際交流學生學費按照校際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專升本學生,自2018級學生開始實施,2017級及以前入校學生按原辦法執行,新增專業參照同類非特色專業學費標準執行。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和教務處負責解釋。


菏澤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校教學改革,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學分制學費由學分學費和專業注冊學費兩部分組成。

學分學費是指以各類專業應修最低總學分為計算基礎,由學校按規定確定的學分數計算收取的學費。

專業注冊學費是指以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為計算基礎,對不同專業按學年收取的學年學費。

第三條學分制收費僅指學費部分,其他的如住宿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等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規定收取。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

第二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實行彈性修業年限。修業學分數按學校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第六條學分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學分計收,學分收費標準不分專業,每學分學費100元。

專業注冊學費由學校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專業的生均培養成本、學生需求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準,不同專業的專業注冊學費有所不同。

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基本學費總額-每學分學費標準×專業基本學分數)÷基本修業年限

第三章學費結算

第七條新生第一學年學生按不同專業的年度專業注冊學費與年度平均學分學費總額預交學費,超過專業注冊學費部分自動轉為課程學分預付學費,學生在預付的學分學費額度內,根據學校的學分制管理規定自主選課,選課超出的學分學費部分,原則上應先行預交;從第二學年起,按照專業注冊學費及預選課程折算的學分學費之和交納。

第八條按學校有關規定學生交清年度專業注冊學費后,方可予以注冊,取得選課資格;交清所選課程的學分學費后,方可取得修課和課程考核資格。確有因家庭困難及需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不能按時交納學費的學生,需按學校規定辦理相關緩交手續后,方可取得注冊和選課資格。

第九條學生畢業前,教務處提供畢業生所有修讀學分、最后一學年修讀學分和提前、延期畢業的學生名單,財務處對畢業生學費進行結算,多退少補。因故未完成學費結算的畢業生暫緩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條學生在基本學制內在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之外加修(含輔修、跨專業選修),或經一次免費補考后仍不合格需重新學習的課程,免收專業注冊學費,按實際修讀課程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課程考試合格仍申請重新學習的學生,按課程學分交納學分學費。

第十一條學生轉專業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的,專業注冊學費按轉入專業的標準交納,第二學期辦理的,自下學年起按轉入專業的標準交納。

學生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不退;因轉入新專業需補修的課程,按實際補修學分收取學分學費。

對因故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辦完學校有關離校手續后,其預交的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全部退回。

第十二條因出國、退學、轉學等原因終止學業的學生,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結算專業注冊學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學分學費按實際修讀學分結算學費。因各種原因中斷學業保留學籍的學生,比照終止學業結算規定結算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休學后復學的學生,其收費按復學后所在年級的專業學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提前畢業的學生。根據學生實際在校時間按月結算專業注冊學費,學分學費按照實際修讀學分結算學費。

延期畢業的學生。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規定學分延長修業年限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在校延期修讀的,應當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重新學習課程的學分學費。

肄業的學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發給肄業證明,按照在校實際時間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

結業的學生。在校時間達到或超過基本修業年限,未修滿專業規定的課程及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環節學分,學生自愿結束學業離校,允許領取結業證書,在結業后彈性修業年限內重新學習考試,只收取所修學分學費。

第十五條經批準轉入我校、出國(境)學習的學生,學校依據相關規定轉換學生的成績和學分,免收其對應課程的學分學費,但須交納專業注冊學費和補選課程的學分學費。參加交流學習的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校際交流學生學費按照校際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專升本學生,自2018級學生開始實施,2017級及以前入校學生按原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收費問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學分問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泰山學院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分制教學改革,規范收費行為,完善收費管理辦法,促進教育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選課為前提,以學分為學習計量單位,以取得規定的基本學分作為畢業和獲得學位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按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收費管理制度。

[責任編輯:楊凡、楊本敬、高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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