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23-12-20 20:59:12
原標題:濟南科創金融扶持政策:新設私募最高補2000萬,企業完成上市輔導補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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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濟南科創金融扶持政策:新設私募最高補2000萬,企業完成上市輔導補300萬元
來源:大眾網
7月26日消息,濟南市人民政府日前印發《濟南市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加快現代金融產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主要分為9個方面,包括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扶持政策、促進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促進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扶持政策、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直接融資的扶持政策、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的扶持政策、促進金融創新的扶持政策、促進科創金融發展的扶持政策、促進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其中提到,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按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實繳注冊資本50億元以上的,補助1.2億元;40億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補助1億元;30億元以上、不滿40億元的,補助7000萬元;20億元以上、不滿30億元的,補助5000萬元……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綜合化經營,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實質控制至少2家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濟南市的金融機構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補助。
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一級分行,補助500萬元;對城市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300萬元。
對保險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補助300萬元。對保險公司濟南市級分(支)公司,補助200萬元。
對商業銀行總行設立的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專營機構,補助5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給予一定補助。按其實繳注冊資本(公司制,不低于2億元)或實際募集資金規模(合伙制,不低于3億元)的1%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0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按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定補助。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5億元以上、不滿10億元的,補助600萬元;3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
擬上市企業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完成輔導備案的,補助300萬元;獲證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發申報材料的,補助300萬元;首發上市成功的,補助400萬元。新遷入濟南市3年內成功上市的企業,除享受企業上市各項補助外,另可獲得補助100萬元。
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協會在濟南市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科技研發、清算、數據、運營、測評、標準認定等重要機構,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落戶補助。
附全文:
濟南市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加快現代金融產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
為加快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促進省會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濟委〔2022〕100號)、《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十四五”金融業發展規劃的通知》(濟政辦字〔2021〕44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導、統籌推進、稅收屬地、分級負擔的原則,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一、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金融機構,是指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并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相關機構。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按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實繳注冊資本50億元以上的,補助1.2億元;40億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補助1億元;30億元以上、不滿40億元的,補助7000萬元;20億元以上、不滿30億元的,補助5000萬元;10億元以上、不滿20億元的,補助3000萬元;5億元以上、不滿10億元的,補助1000萬元;3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補助500萬元;1億元以上、不滿3億元的,補助3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補助100萬元。
(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綜合化經營,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實質控制至少2家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的金融機構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補助。
(三)對法人金融機構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后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本項政策第(一)條所列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金融機構,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本項政策第(一)條所列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四)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給予一次性補助。
1.對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一級分行,補助500萬元;對城市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300萬元。
2.對保險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補助300萬元。對保險公司濟南市級分(支)公司,補助200萬元。
3.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補助100萬元。
4.對商業銀行總行設立的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專營機構,補助500萬元。
5.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在我市設立的首家營業部,補助50萬元;對已獲補助的證券、期貨營業部升級為一級分公司的,在原有補助基礎上,參照本項政策第(四)條第3款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補足。
6.對金融機構在萊蕪區、鋼城區、平陰縣、商河縣、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新設立的支行(公司)及以上分支機構,補助50萬元。
(五)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及專營機構等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合同價格的2%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促進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地、稅收戶管地、資金托管賬戶均在我市,企業名稱、經營范圍表述為“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創業投資”的,或以股權投資(管理)為實際主營業務,且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給予一定補助。按其實繳注冊資本(公司制,不低于2億元)或實際募集資金規模(合伙制,不低于3億元)的1%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000萬元。對在我市落戶的實繳注冊資本或實際募集資金規模100億元以上、對我市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由市政府研究給予專門補助。
(二)對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本政策出臺后設立或遷入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已享受本項政策第(一)條募集資金補助政策的,按其增資資金規模的1%給予補助;對本政策出臺前設立或遷入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在本政策出臺后增資的,如增資資金規模達到本項政策第(一)條所述要求,按其增資資金規模的1%給予補助。每家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在本政策措施出臺后的募集資金與增資補助之和不超過2000萬元。
募集資金或增資補助資金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撥付30%,第二期撥付70%。申請第二期補助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須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投資額度應達到注冊資本(募集資金)總額的30%以上,其中投資我市實體經濟的資金比例不低于投資額度的30%〔我市及所屬區縣(含功能區,下同)財政資金、財政引導資金參與出資的,按剔除財政資金、財政引導資金出資部分后的規模計算補助金額〕。
(三)對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我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且非關聯非金融企業新增股份或股權,投資時間已滿2年、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按其實際投資金額的5%(僅限貨幣出資;我市及所屬區縣財政資金、財政引導資金參與出資的,按剔除財政資金、財政引導資金出資部分后的投資額計算;投向房地產、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領域及“明股實債”等部分不予計算)給予補助,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可獲得補助50萬元,每家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每年累計最高可獲得補助金額300萬元。
(四)對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我市非種子期、非初創期且非關聯非金融企業新增股份或股權,投資時間已滿2年、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按其實際投資金額的2%(僅限貨幣出資;我市及所屬區縣財政資金、財政引導資金參與出資的,按剔除財政資金、財政引導資金出資部分后的投資額計算;投向房地產、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領域及“明股實債”等部分不予計算;投資多家企業的可合并計算)給予補助,每家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每年累計最高可獲得補助金額300萬元。
(五)對符合本項政策第(一)條補助條件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促進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在我市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納入監管名單且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以上)、商業保理公司(納入監管名單)、權益類交易市場、具有金融屬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授權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等。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按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定補助。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5億元以上、不滿10億元的,補助600萬元;3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1億元以上、不滿3億元的,補助15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補助60萬元;2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補助資金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撥付30%,第二期撥付70%。其中,申請第二期資金補助的地方金融組織,須實繳注冊資本到位后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典當行還應通過年審。
(二)對地方金融組織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后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本項政策第(一)條所列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本項政策第(一)條所列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三)對新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在依法履行報批程序中產生的包括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補助,補助額不超過2萬元。
(四)對符合本項政策第(一)條補助條件的地方金融組織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并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保險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征信機構及其他金融服務機構。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按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定補助。實繳注冊資本2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1億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補助15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補助100萬元;2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100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的,補助20萬元;2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補助10萬元。
(二)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購買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直接融資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企業,是指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的企業;上市公司是指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各板塊以及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司;企業掛牌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以及經省政府認可的省內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
(一)優化提升企業上市扶持政策。對在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根據上市、掛牌實施進程分階段給予補助。
1.擬上市企業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完成輔導備案的,補助300萬元;獲證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發申報材料的,補助300萬元;首發上市成功的,補助400萬元。新遷入我市3年內成功上市的企業,除享受企業上市各項補助外,另可獲得補助100萬元。
2.對直接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實現首發融資并上市的企業,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材料并獲境外證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報材料的,補助300萬元;完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并獲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許可的,補助300萬元;首發融資成功并正式上市的,補助400萬元。
3.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獲新三板受理掛牌申報材料的,可獲得補助30萬元;首次成功掛牌進入基礎層的,可獲得補助100萬元;由基礎層首次調整進入創新層的,可獲得補助20萬元;首次掛牌直接進入創新層的,可合并獲得補助120萬元。
4.對在省內區域性股權市場與濟南市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共建的“齊魯科創板”掛牌的科創企業,每家補助20萬元。
(二)加大企業直接融資扶持力度。
1.對我市上市公司實施首發、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等直接融資,并將融資額的70%以上投資我市(不包括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等用途)的,按照實際融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融資到位當年)最高可獲得補助100萬元。
2.對我市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外非上市公司并將并購標的遷入我市的,按照并購標的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家企業每年(并購完成當年)最高可獲得補助100萬元。
3.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票融資的,按實際融資額的3‰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融資到位當年)最高可獲得補助50萬元。
4.對依法設立且存續滿2年,每年有持續收入,在省政府批準的省內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掛牌后發行新股融資并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的企業,按照年融資額(不少于200萬元,全部用于生產經營,投資已滿1年)的1%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融資到位當年)最高可獲得補助10萬元,每家企業累計最高可獲得補助30萬元。
5.對我市企業作為實際發行人或原始權益人在境內外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銀行間市場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的,按實際融資額的1‰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融資到位當年)最高可獲得補助100萬元。
6.對各證券交易場所在我市設立的服務機構運營方,市財政給予每家每年70萬元的運營補助。
六、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金融科技企業,是指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的二類企業:一是金融機構在我市設立并基于區塊鏈、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生物識別等相關技術開展業務的企業(包含金融后臺企業),其服務對象為資金最終使用方,且此類服務收入占其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50%;二是在我市設立并主要基于區塊鏈、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生物識別等相關技術開展業務,其服務對象為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此類服務收入占其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50%。
(一)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協會在我市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科技研發、清算、數據、運營、測評、標準認定等重要機構,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落戶補助。
(二)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實繳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業,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落戶補助,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支持持牌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與供應鏈核心企業在我市合作共建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平臺運營滿一年后,且平臺注冊供應鏈上下游企業100家以上、累計發生融資額10億元以上的,按照平臺建設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平臺最高補助100萬元。
(四)對符合本項政策第(二)條補助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合同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七、促進金融創新的扶持政策
(一)深化金融改革先行先試。對入圍?。ú浚┘壱陨辖鹑诟母镌圏c的項目,在項目通過驗收后,一次性補助50萬元。
(二)對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于提升我市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其研發的產品、服務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獎勵表彰或發文推廣的,一次性補助50萬元。
(三)鼓勵駐濟金融監管機構支持濟南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及產業金融中心建設。對駐濟金融監管機構在支持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建設,爭取國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體制機制、重要金融項目和金融資源引進等方面作出重大創新和突出貢獻的,根據綜合評定予以補助。
(四)鼓勵金融創新。每年對駐濟金融監管機構、駐濟金融機構、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地方金融組織、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金融科技企業等研究開發且率先在我市應用推廣的金融創新項目,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按等次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一等2個,各補助30萬元;二等6個,各補助20萬元;三等10個,各補助10萬元:
1.金融創新領域包括但不限于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新舊動能轉換等重大戰略以及支持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助力實體經濟發展、紓解企業融資難題、強化金融科技應用、提升金融服務效能、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
2.近2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向市場推出1年以上;對創新性較強、短期內已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向市場推出6個月以上;
3.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對開發機構降低經營風險、改進質量效益起到明顯推動作用,對所在行業發展有較大示范效應;
4.已形成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能夠有效預防和管控相關金融創新產品風險。
(五)充分發揮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的國家金融基礎設施作用,提高企業應收賬款融資能力,拓寬應收賬款融資途徑,帶動支持小微企業供應商利用平臺優勢在線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對以系統對接方式接入平臺的各類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系統開發補貼。
八、促進科創金融發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科技金融機構。對經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的新設立或升級改造的科技支行(公司)等科技金融機構(含本政策發布前設立的機構),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第二年開始對各機構的科創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符合科技金融機構評估標準的,連續兩年每年給予15萬元補助。
(二)對上年度科創企業貸款余額新增10億元以上的銀行機構,每年按照新增科創貸款余額0.2‰的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
(三)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科技保險、專利保險、研發費用損失等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發生對我市企業賠付的,補償賠付保險金額的10%,單個保險公司補償不超過100萬元。
(四)鼓勵駐濟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開展效果良好的,經評估后直接認定為金融創新項目。
(五)推動駐濟銀行機構與保險公司開展“政銀?!辟J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對銀行向我市科創企業發放1000萬元以下貸款的,符合“政銀保”政策范圍且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收回的貸款,參與的銀行、保險機構和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分擔貸款風險(具體比例另行規定),其中財政部門承擔20%。
(六)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單戶擔保貸款金額500萬元以下的科創小微企業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可按擔保貸款金額的8‰給予擔保費補貼。
(七)每年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科創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選,對科創業務開展成效明顯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每年不超過10家。
(八)鼓勵獲得監管部門批準、具有開展知識產權交易業務資質的交易場所開展知識產權交易業務。
對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等機構通過交易場所向我市企業開展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知識產權轉化工作,屬非關聯交易并在我市成功實施轉化(完成中試,有能夠批量生產的樣品原型、原機),且實際交易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交易的轉讓方和購買方分別按實際交易金額的1%、2%給予補助,單項交易補助額均不超過2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提供項目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照實際交易額的1%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萬元,每家服務機構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九)建設全市統一的融資服務平臺,加快打造“信用貸款+擔保融資”應用場景,努力擴大信用貸款投放規模,切實促進小微企業融資增量、擴面、降價。平臺正式上線運行后,每年補助100萬元,支持平臺建設運營。
(十)在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中,對主導制定科創金融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行業標準),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的組織,在相關標準發布后,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九、促進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一)安家補助。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及專營機構等的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法人金融機構不超過5人,銀行機構、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不超過3人,其他機構不超過1人),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20萬元。
(二)工作性補助。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及專營機構等的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法人金融機構不超過5人,銀行機構、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不超過3人,其他機構不超過1人),三年內每年給予12萬元工作性補助。
(三)獲得安家補助或工作性補助的高管人員,根據《〈濟南市人才服務支持政策(30條)〉〈濟南市人才發展環境政策(30條)〉實施細則(試行)》(濟人才辦發〔2022〕4號)規定,認定為市級領軍人才(D類),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相關綠色通道服務。相關人員在申請市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時,補貼金額應扣減已享受的安家補助。
十、相關規定
(一)本政策涉及的各項補助費用,由市本級與享受補助的相關企業納稅所在區縣按55的比例共同承擔。同一機構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不得就相同項目重復申請補助資金。對落戶及增資補助,市及所屬區縣財政資金直接參與出資的,應按出資比例相應扣除財政出資部分享受的資金補助。
(二)企業因違規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資格。享受補助的企業和個人應符合省、市關于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規定,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合理有效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和金融部門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對企業、單位或個人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政策資金等違反承諾或違紀違法行為的,取消其獎勵資格,追回補助資金,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業,所獲補助資金應主要用于支持本企業自身發展,助力濟南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及產業金融中心建設。金融企業應將金融人才補助落實到人才本人。鼓勵金融企業將金融創新補助資金分配給管理和技術團隊成員。
(四)本政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獎補,涉及我市轄區內金融機構拆分設立、整合重組、整體轉型新設、以非貨幣資金和非實物資產方式增資(如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等)等行為,不在獎補范圍之內;涉及我市轄區內金融機構與轄區外金融機構進行整合重組、合并新設等行為,若新成立金融機構注冊地、納稅地仍設立在我市轄區內且其注冊資本發生變化的,參照增資政策對其新增注冊資本部分進行獎補。
(五)本政策所稱的“以上”“以下”“不超過”“不低于”“不少于”“已滿”均包括本數,所稱“不滿”不包括本數。
(六)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五部分與《濟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濟政發〔2022〕14號)相同條款的有效期為2022年9月8日至2025年8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本政策扶持條件且未申請扶持的單位或組織,按照本政策申請扶持。實施細則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之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如國家和省調整相關政策,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七)《濟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金融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濟政字〔2019〕55號)同時廢止。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加快現代金融產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濟政發〔2018〕31號)和《濟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金融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濟政字〔2019〕55號)政策要求的企業,應按原政策規定進行申報直至全部補助資金落實(通訊員 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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