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濰坊日報
2023-12-07 10:30:12
原標題:濰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來源:濰坊日報
原標題:濰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來源:濰坊日報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本市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服務理念,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推進和指導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單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聽取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意見等方式,對營商環境開展常態化分析評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企溝通機制,依托企業訴求“接訴即辦”平臺,鼓勵市場主體建言獻策、反映實情,及時聽取和回應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依法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加快促進區域協調聯動發展,全面融入膠東經濟圈一體化戰略和山東半島城市群高質量發展格局,與周邊城市協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本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及時發現、清理或者建議廢除市場準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
第八條 本市推行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開辦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申辦營業執照、印章刻制、涉稅辦理、醫保登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業務。企業開辦申請網上辦理的,全部業務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暢通退出渠道,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注銷登記。
第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服務、監管等功能,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實行全領域、全流程電子化,推廣遠程異地評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提高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便利度和可得性,優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綜合融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健全資本補充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禁止高于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統籌安排各類專項資金,提供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設立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等孵化機構,并對孵化機構的辦公用房、用水、用能、網絡等軟硬件設施給予優惠,減輕創業者負擔。
把做實做強做優實體經濟作為主攻方向,加快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價值鏈深度融合,培育壯大優勢產業集群,強化產業數字化賦能,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
第十二條 本市支持企業加大知識產權的投入,鼓勵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推廣和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等金融創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預警、維權援助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為知識產權交易流轉、質押融資、檢索導航以及維權援助等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法律審核和風險識別預警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性合規經營指南,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指導企業行政合規經營服務機制,通過制定企業經營行政合規指引、發送提示提醒、提供法律風險自測智能服務或者約談等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第十四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范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臺,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工作流程,及時處理行業協會商會提出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規范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為,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推動建立網上中介超市平臺,吸引中介服務機構“零門檻”入駐,實現網上展示、網上競價、網上中標、網上評價。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禁止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六條 本市鼓勵、扶持、促進會展業發展,支持企業、學校和其他組織創辦或者爭取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創新創業大賽、職業技能比賽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市場主體應急援助救濟機制。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為市場主體紓困解難。
幫扶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十八條 惠企政策制定機關負責組織惠企政策的落實和兌現,合理設置并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推進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規定,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目錄,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建立統一的數據共享通道。有關單位應當深化數據共享應用,可以通過共享獲取數據的,禁止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供。
第二十條 本市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實行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全市同一辦理標準,線上線下同一服務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明確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辦理環節和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辦事指南規定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禁止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等情形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統一的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現“一網通辦”。禁止有關部門限制市場主體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的渠道。
本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置綜合窗口,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責任、限時辦結、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主動服務、提前服務、精準服務的原則,采取信息化政務服務平臺、社交平臺、電話、短信或者其他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辦事節點、證照臨期、風險預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展電子證照證明應用和服務領域,加強證明證照數據共享,逐步擴大“免證辦事”“一碼通行”等便利措施的應用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實施清單。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應當在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新證明事項實施前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當及時完成清單更新。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保障等措施,符合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條件的,在住房安置、醫療保障、社會保險、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突出用人單位等市場主體的評價主導地位,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等評價要素納入人才評價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健全余缺調劑機制,支持勞動者靈活就業、市場主體共享用工。提升實訓基地等平臺建設質量,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機制,推進教學與產業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與金融機構、公用企事業單位協作,實施不動產抵押登記、“帶押過戶”等便利化改革措施,推行不動產登記與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過戶同步辦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守信踐諾,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市場交易領域,嚴格履行各項約定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本市推廣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涉企保證金比例、分期收繳。涉企保證金符合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返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整治涉企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及其他非法增加企業負擔行為的督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報告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現代物流產業體系建設,發展公鐵水空多式聯運,推動現代物流業與制造業、農業深度融合,完善智慧物流園區和信息平臺,推進倉儲設施智能化改造,規范物流、倉儲經營服務性收費,降低貨物貿易物流成本。
支持國內物流龍頭企業在本市設立區域性運營機構。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常態化企業破產工作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中的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財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風險防范等重大事項。
對于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破產企業,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整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統籌入企調研參觀活動,壓減涉企行政檢查頻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非必要不到企業現場檢查。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編制、公布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行政檢查。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及時進行檢查并依法處理。
本市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涉企行政檢查,實行報備制度和企業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監督平臺,按照事前報備、事中留痕、事后評價的原則,對涉企檢查行為實行全過程監督。具體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三十一條 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集中公布、及時更新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第三十二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受理回應、政策措施抽查等機制,營造公平的制度環境。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及市場主體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實機制。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實施滿兩年的,制定機關或者主要實施機關應當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禁止隨意撤銷、撤回或者變更。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設置不少于三十日的適應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構建高效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全鏈條的法律服務。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法治體檢等公益性法律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本市探索建立統一的在線商事糾紛化解平臺,推進商事糾紛在線咨詢、在線評估、在線分流、在線調解和在線確認工作,高效化解市場主體在金融、知識產權、房屋租售和其他商事領域的糾紛。
本市支持商事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發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開展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和群眾代表擔任社會監督員,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督。
市、縣(市、區)人大代表聯絡站(點)可以作為營商環境監測點。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關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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