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報新聞
2023-12-04 16:14:12
原標題:三個月速成,“赤腳律師”來了?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原標題:三個月速成,“赤腳律師”來了?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花3860元報考遼寧省經紀人資格證書,沒有法律基礎也必過,考前劃重點,不過關全額退費。證書終身有效,在省內可以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代理案子時,持證人需要遼寧省經紀人協會開函,500元/個。”近日,遼寧省經紀人協會發布的《遼寧省經紀人資格證書的說明》在網上流傳,其中這些表述引發熱議。
與這份說明形成呼應的是,在遼寧省多家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書或判決書中,委托訴訟代理人明確寫有“遼寧省經紀人協會律師經紀人專業委員會推薦人員”或“律師經紀人”。這也被解讀為該省部分法院以法律文書的形式,對此類人員的代理資格予以了認可。
沒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未獲得律師執業證書,卻做著相關業務并收取費用的“律師經紀人”“法務經紀人”等,被法律界人士稱為“赤腳律師”。
訴訟代理是一項對專業性要求很高的工作,“赤腳律師”有無資質代理?該如何對這個群體監管規范?近日,法律界對此有諸多探討。
遼寧省經紀人協會法定代表人陳文成對《中國新聞周刊》坦言,“按照法律規定,我們的確不能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此前,有律師經紀人代理過這類案件,是因為我們在管理上有疏漏。”他表示,該協會的相關業務已經停止,目前省民政廳正在調查該事件,該協會正在配合整改。
對立法的誤讀?
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顯示,遼寧省經紀人協會屬于社會團體,位于沈陽市,成立于2007年1月,登記管理機關為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業務范圍為指導全省經紀行業工作,組織開展經紀人業務培訓,為經紀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詢服務等。目前狀態為“正常”。
11月26日,《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律師經紀人”為關鍵詞搜索,發現共有10起民事案件,其中9起發生在遼寧,1起發生在云南。這10起中有3起的當事人為律師經紀人,其余7起(均發生在遼寧)中,當事人曾提出聘請律師經紀人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其中6起獲得法院認可。
律師經紀人并非新生事物。2019年12月14日,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被告黃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某為“律師經紀人”。這也是上述10起民事案件中最早的一起。
律師經紀人究竟為何可以代理民事案件?遼寧錦州一位律師經紀人張浩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們代理民事案件,根據的是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這一規定。
中國仲裁法學會會員、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志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代理民事案件。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限制。司法解釋規定,社會團體推薦公民代理的事務應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不能向社會上進行營利性代理活動,“也就是說遼寧省經紀人協會只能代理與該協會相關的民事案件”。
另外,關于其營利性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精神。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關于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來代理訴訟的情形是要從嚴解釋的。從相關案例看,遼寧省經紀人協會不屬于法條所指的社會團體,“因為這類公民代理是不允許收費的,一旦收費就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早在1993年,司法部就發布了《關于公民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批復》,其中明確提到,目前除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均不得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
西南政法大學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基地副主任吳志偉表示,公民代理有服務質量較差、易滋生司法尋租等問題,在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刪除了“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的表述,將公民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限定為兩類: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也就是說,我們國家實質上已經廢除了普通的公民代理。”西南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馬登科向媒體表示。
但從現實情況看,“赤腳律師”確實在部分法院順利代理了民事訴訟案件。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遼寧省遼河市中級人民法院、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等都曾允許律師經紀人作為代理人。
《中國新聞周刊》以咨詢的名義致電遼河中院立案庭,詢問該院同意上述人員出庭參加訴訟的原因,現在是否還允許這類人員做代理人。該庭一位工作人員答復稱:“原來是原來,現在有了新精神。做代理人的情況很復雜,要具體案件具體審查。能不能做代理人,我們要看到他們交的材料才能說。”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原法官、北京曜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梁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從立法者的本意看,現行法律對于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應當是指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團體推薦的人,需要與當事人存在一定的關系,不應是與當事人毫無關聯、素不相識的人。
“但有的法院卻理解為,只要是有單位或社會團體推薦就可以。這其實是對立法本意的誤讀。”梁溯說。
“律師沒聽過的手段我都用過”
今年10月,重慶市經紀人協會法務經紀人專委會發表了一篇文章稱“一位首期高級法務經紀人,從不懂法到積極普法,只用了3個月”。《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以報考的名義咨詢重慶市經紀人協會法務經紀人專委會一位工作人員。其表示,報考的學歷要求是“初中及以上就可以”。
執業律師可以速成嗎?張志曉直言,這個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他表示,要想成為一名律師,各國普遍要求進行系統的法律學習,通常要求法學本科學歷,經過考試取得資質后,才能從業。在有的國家,如果在本科階段沒有學習法學專業,但想成為一名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人等,需要通過本科階段的通識學習后,才可以進一步學習法律。
還有更多的問題也隨之暴露。張浩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于2020年獲得律師經紀人證,他認為很多律師經紀人的專業知識不比執業律師差,只是由于一些原因,沒有通過司法考試。“我有大把的成功案例,甚至有些律師沒打過的官司,我都碰過,他們聽都沒聽過的手段我都用過。”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張浩還以上訴人身份,出現在今年4月24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其中透露,2022年,他在代理一起離婚訴訟案件中,收取了原告5000元“法律服務費”,卻未履行出庭義務,遭委托方起訴。一審法院認定,張浩在代理該起案件期間,未依約為原告提供法律服務,構成根本性違約,依法應當返還原告支付的“法律服務費”。張浩不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錦州中院維持了原判。
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胡守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律師執業有律師職業倫理和規范性要求。執業律師在從業過程中,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管理監督,而律師經紀人從事法律咨詢業務甚至出庭參加訴訟,卻不受司法部門監管,很容易形成灰色地帶。
甘肅省慶陽仲裁委員會曾發文稱,“赤腳律師”跟正牌律師比起來,真的是“自由”太多了,因為沒有律師執業證,所以不受司法局管理,不被律師協會約束。一些“赤腳律師”因為法律知識不夠,無知者無畏,更加無所忌憚一些。
隨著“律師經紀人代理民事案件”的新聞持續受到熱議,北京通州、重慶、鄭州等多地律師協會紛紛發表聲明,對相關情況進行解釋。
重慶市律師協會在聲明中明確指出,法律咨詢公司、法務公司等機構不是律師事務所,現有法律不允許律師在此類市場主體中執業。若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卻以律師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屬于假冒律師執業的違法行為,若又以欺詐等方式騙取當事人財物的,可能涉嫌違法。
遼寧省鞍山市律師協會秘書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最近該協會收到了很多律師反饋律師經紀人的相關情況,他們已匯總后上報到了省律協,并通過市司法局上報給了省司法廳。“律師經紀人不屬于律協管理,我們不對律師經紀人有沒有資格出庭做評價。我們呼吁律師在法庭遇到此類事情,可就對方代理身份向法庭質疑。”
取締還是監管?
11月26日,《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先后以“律師經紀人”和“法務經紀人”為關鍵詞在天眼查搜索,發現目前此類機構處于存續、在業狀態的,全國分別已有78家和74家,所在地域涉及遼寧、云南、江蘇、北京等省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是律師,律師經紀人、法務經紀人等無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他們的工作單位通常會以法律咨詢公司等名義出現。
梁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赤腳律師”的存在有一定的現實因素,他們本可以為一些百姓提供基礎性的法律服務,但其專業性不足和監管不到位仍是最大短板。
遼寧省經紀人協會的律師經紀人孫濤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由于自己沒有接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所以他接觸到的案件都比較小,很多還是親戚朋友來跟自己咨詢的,這時一般不收費或只收一點兒。“我們這種律師經紀人能代理的案件,真的寥寥無幾。就我們這個法律水平,(有點難度的案件)人家能聘請我們嗎?”
孫濤稱,現在執業律師的律師費普遍較高,有點影響力的律師的“出場費”(收費起點)要數萬元,對遼寧不少三四線城市的人來說,請一個執業律師可能要花掉一年的工資。
胡守鑫稱,這些“赤腳律師”可能懂一點法學常識,但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教育,其業務素質得不到保障。
關于一些當事人出于省錢的目的,而去找“赤腳律師”的觀點,胡守鑫表示,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家庭困難者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援,一些特殊案件(勞動爭議、老年人權益保護、家暴等)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這些路徑都有,但宣傳力度不足,很多人缺少了解。”
不過,對于這類法律咨詢公司,劉加良認為,既不能“一禁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他表示,我國在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中,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都沒有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發展不均衡,存在地區差異,如果強推這一制度,也會加重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在此背景下,法律咨詢公司如果能給當事人提供一定基礎性的法律服務,如撰寫起訴狀、答辯狀等,并適當收取費用,在情理上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孫濤也認為,在國家越來越重視普法教育的大背景下,如果律師經紀人等有不規范的地方,需要的是多監管而不是扼殺,“我們做一些法律咨詢工作,也能與執業律師形成良性競爭。一些小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沒必要去大的律所。就像身體稍有不適,沒必要去大醫院掛專家號”。
但劉加良也認為,“應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加強對這類公司的規范、引導、監督。按照‘誰許可,誰監管’的原則,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在監管時還要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院對接,注重協調配合。”
他強調,“赤腳律師”如果以不正當手段攬業務,或攬了業務后當掮客,介紹給執業律師并賺取提成,這些行為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缺乏合法性,會對整個法律服務市場造成消極影響。
張志曉表示,他對律師經紀人持開放態度,律師經紀人的存在對執業律師而言不存在“搶飯碗”的問題,因為執業律師之間也在相互“搶飯碗”。他不反對律師經紀人代理案件,但其能力要有保障,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否則沒法對他們的專業性做出評價。對“赤腳律師”的專業性提出要求,并不是歧視他們,而是受行業性質決定的。
他建議,如果一個人能經過嚴格的法律學習通過了法考,可以去律所做執業律師,受到律協和司法局管理;也可以選擇去法務咨詢公司或經紀人公司做律師(法務)經紀人,受到工商部門和民政部門管理,“對法律人而言,這樣也可以多一些選擇,對管理部門而言,也會形成一定良性競爭”。
“一個理想的狀態是,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咨詢公司從業人員都能夠為老百姓提供不同層次的法律服務。”劉加良說。
(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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