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23-11-07 15:19:11
原標題:青島市首例!法定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平度法院判決指定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來源:青島日報
原標題:青島市首例!法定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平度法院判決指定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來源:青島日報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6日訊 平度市法院南村法庭日前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審結一起指定某村委會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件,該案是《民法典》施行以后,青島市首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
劉某生前曾從事非法吸收存款業務,后劉某自殺。經查,劉某有部分銀行存款,且其生前借出的大量款項尚未收回,但由于其親屬皆不愿繼承劉某的債權債務,遺產分配問題陷入僵局,多名“儲戶”的“存單”不能兌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某等“儲戶”作為利害關系人,向平度法院申請指定劉某生前住所地的某村委會為遺產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充分調查劉某的親屬身份、遺產狀態、生前住所地、案涉債權人等情況。了解到劉某生前涉及非法吸收存款導致大量群眾利益受損的情況,承辦法官積極與當地政府及村委會聯系協調,依法高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最終指定某村委會為被繼承人劉某的遺產管理人,破解了劉某遺產無人繼承、“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僵局。(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法官說法: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內容,遺產管理制度是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遺產管理人顧名思義,是指對死者的財產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在遺產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對遺產管理人確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指定的審理程序屬于特別程序,一審終審。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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