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法制報
2023-11-03 15:43:11
原標題: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山東法制報
原標題: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山東法制報
淄環罰字〔 2023〕07028號
徐寒:
公民身份證號碼:37030519901003403X
法定代表人:/
地址:臨淄區皇城鎮東南羊村
你(公司 )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2月16日,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辛店街道仉行村南一處院落現場勘查,發現徐寒在此院落傾倒、填埋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共計171.8噸。
你(公司 )的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為憑:
1.證據名稱:行政執法檢查現場照片(影像資料)、《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制作時間:2023年 2月 16日,提供單位: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徐寒在仉行村院落內傾倒、填埋了工業固體廢物。
2.證據名稱: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取時間:2023年2月20日,提供單位:山東藍城分析測試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證明內容:徐寒在仉行村院落內傾倒、填埋的工業固體廢物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3.證據名稱:證明函和稱重單,提取時間:2023年3月19日,提供單位:山東華瑞固廢處置有限公司。證明內容:徐寒在仉行村院落內傾倒、填埋的工業固體廢物共計171.8噸。
4.證據名稱:現場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提取時間 2023年2月16日,提供人:徐寒。證明內容:現場負責人徐寒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局于2023年6月27 日通過山東法制報(總第8003期)對你(公司 )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淄環罰告字[2023]0701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之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第7項,決定對你(公司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18750元)。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 )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及時到我局開具《淄博市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533-7188536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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