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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發(fā)布旅游市場規(guī)范經營指引

來源:日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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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17:21:07

原標題:日照市發(fā)布旅游市場規(guī)范經營指引

來源:日照網

原標題:日照市發(fā)布旅游市場規(guī)范經營指引

來源:日照網

7月26日

《日照市旅游市場規(guī)范經營指引》公布

包含住宿類、餐飲類、景區(qū)類等經營指引

一、

住宿類

(一)酒店客房預訂成功(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判定標準

1.線上預訂。消費者通過攜程、美團、去哪兒網等線上平臺預訂,預定界面明確標明房間價格、房型、房間號、入住時間等信息,符合要約條件且預訂頁面未明確說明訂單需要經營者確認后生效的,消費者在預訂平臺提交訂單支付全款時,即預訂成功;如預訂頁面明確說明訂單需要經營者確認后生效的,消費者收到商家或平臺發(fā)送的確認信息(如平臺短信、郵件、app通知等)時,即預訂成功。

訂單需要經營者確認后生效后,商家應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2.線下預訂。消費者通過電話、微信、郵件、短信等方式或者直接到經營者現場進行預訂,消費者按照經營者的要求支付住宿押金、定金時,即預訂成功。消費者采用合同書形式預定房間的(如旅行社),自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捺印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預訂成功即表明住宿服務合同成立并生效,經營者應按照合同約定備好房間迎接客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八十六條。

(二)酒店客房預訂成功后,能否取消或變更問題

1.酒店客房預訂成功后,消費者、經營者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無法定事由或者約定事由不得取消預訂或變更,除非雙方事后達成同意取消或變更的協議。

2.有的線上預訂平臺上明確載明“不可取消”或“XX點之后不可取消”,因該條款屬于反復適用、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格式條款,存在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情形,屬于無效條款。因此,即使明確載明了“不可取消”,如出現法定事由,消費者、經營者仍然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3.預訂成功后取消或者變更的,除因法定事由雙方可互不追責或者雙方協商同意互不追責情況下,違反約定的一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消費者違約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要求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如不予退還定金、扣減相應房費等)或賠償損失。

(2)經營者違約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如退回已付房費、提供同類客房等)或者賠償消費者因此產生的損失:

(3)如果因疫情、地震、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消費者、經營者均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保留好相關證據,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九十條。

(三)酒店客房預訂成功后雙方對房間價格、房間類型、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等服務內容有爭議的處理

酒店客房預訂成功后,消費者、經營者均應按照約定內容履行合同。消費者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入住、退房,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房費,并按照通常的方式使用客房,如損害房內物品,須依法予以賠償。經營者須及時為消費者辦理入住、退房等手續(xù),提供約定類型房間,按照約定數額收取房費。如雙方在客房預訂成功后,就某些事項達成補充協議的(注意保存相關證據),須按照補充協議內容履行合同。

1.如雙方對價格產生爭議,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明碼標價的證據并按明碼標價的價格執(zhí)行;如未明碼標價的,應當按預訂時經營者向其他消費者提供同類客房的合理價格執(zhí)行,經營者應當對此提供證據。

2.如雙方對預訂房間有爭議,預訂時客房房間號(或具體位置)已經明確的(或預訂后經營者書面反饋明確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不按約定提供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自愿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且不主張違約責任的除外)。預訂時客房房間號(或具體位置)未明確的(消費者、經營者均無法提供已經明確的證據),經營者應當按預訂時酒店實際執(zhí)行的預訂價格所對應的房間種類提供房間,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證據,作出解釋。

3.如雙方對入住時間、退房時間有爭議,預訂時已經明確約定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預訂時未明確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入住、退房時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照行業(yè)慣例執(zhí)行。

4.如經營者存在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行為的,依法應向消費者承擔退還價款或費用、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還須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費用,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價款或費用三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同時,還應當承當行政違法責任: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罰,沒有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第十四條。

(四)酒店客房預訂成功后經營者能否臨時漲價問題

酒店客房預訂成功之后,消費者、經營者均應按預訂合同約定執(zhí)行。如雙方對于價格增長有特別約定,按照特別約定執(zhí)行,如無特別約定的,經營者不得臨時漲價,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漲價屬于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高出合同約定的費用,如果已經支付的有權要求退還。給消費者造成其他損失的,經營者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五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

2.行政責任:經營者在明碼標價之外加價銷售產品,對于沒有明示的收費項目進行收費,屬于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

(五)酒店客房預訂成功后,經營者因故不能提供約定客房時如何處理

1.酒店客房預訂成功后,經營者應當按照預訂合同約定提供入住客房。如經營者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房間,應當及時與消費者取得聯系,主動溝通、解釋,提供調換房間并退還差價、退還房費、幫助聯系其他酒店客房、給予適當賠償等解決方案,積極與消費者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四條。

2.如果經營者基于獲取高額收益或其他不正當意圖,將已經預訂成功的房間另售他人,除應當依法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之外,還可能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四十條。

(六)入住酒店無經營資質,消費者要求退房費的如何處理

1.經營者無經營資質,并不會因此導致與消費者簽訂的住宿服務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除非有其他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情形。即使無經營資質,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了住宿服務的前提下,仍有權要求消費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住宿費,除非經營者存在其他可能被要求減少房費的違約行為,否則,無須因無經營資質而退房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2.無證無照經營屬于行政違法行為,相關行政部門有權進行查處,責令停止相關經營行為,對有關工具、設備、場所等查封、扣押,并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關閉停業(yè)等行政處罰。因此,無證無照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等法定證照后再經營。

法律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七)消費者不支付住宿等費用時,經營者如何處理

1.消費者不按照約定支付住宿費時,經營者應當積極與消費者協商溝通,聽取消費者不支付住宿費的抗辯理由。抗辯理由成立或者發(fā)生約定的不支付費用的情形時,經營者應考慮減少住宿費用或免除住宿費。否則消費者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經營者有權要求其依照合同約定支付住宿費。但不能采取留置消費者物品、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侵權甚至是違法犯罪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一旦因留置消費者物品、限制人身自由等過激方式而發(fā)生爭議,極有可能會面臨治安管理處罰,嚴重的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2.如遇到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住宿等費用情形的,經營者可保留有關證據、及時報警,請求公權力機關介入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第四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侵占罪、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

(八)入住酒店的消費者遭遇人身、財產損失任何處理

經營者對入住本酒店、賓館的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九)節(jié)假日或旅游旺季住宿經營者漲價要合理

旅游旺季和重要節(jié)假日期間,住宿業(yè)經營者根據運營成本和市場需求,在遵守政府和行業(yè)協會建議的誠信指導價基礎上,制定價格應保持在合理區(qū)間浮動,不得任意加價銷售。住宿業(yè)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和網絡交易平臺上,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客房價格及計價方式。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標明價格以外的費用。不得有哄抬價格或串通漲價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否則可能會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嚴重的會被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第十三條,《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等。

二、

餐飲類

開門做生意合規(guī)合法,和氣生財。餐飲經營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要求,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做到信息公示完整、明碼標價清晰,保持食物質量安全、操作行為規(guī)范、清洗消毒到位、環(huán)境衛(wèi)生整潔。

(十)餐飲經營許可證照齊全并按照要求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擺放、明示

1.餐飲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效期內健康證,還應當辦理環(huán)保審批、消防、稅務手續(xù),辦理《環(huán)保許可證》《消防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并按照許可核準的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

2.餐飲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將營業(yè)執(zhí)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經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將面臨3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3.餐飲經營者若是證照不齊,擅自開門迎客,是違法的。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會受到以下處罰: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餐飲食品、生產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罰款、責令關閉停業(y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十一)誠信經營、拒絕虛假宣傳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質量、有效期限、養(yǎng)殖方式、食物原材料產地、來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1)在宣傳中所做的承諾應當在餐飲服務中一一兌現,承諾“現殺活魚”的一定保證“活魚”、不能用“棚養(yǎng)雞”代替“散養(yǎng)雞”等。

(2)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食品、菜品的質量、有效期、產地、來源、養(yǎng)殖方式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3)餐飲經營者在采購有關食材、餐飲器具等用品時,要注意查驗進貨渠道資質證明、貨物檢驗證明、檢測報告等,做好采購記錄,保留好相關證據,以備發(fā)生爭議時舉證。

2.因經營者提供的菜品品質、食品來源等與約定或承諾不一致的,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如經營者的行為僅是不符合約定或承諾,但并未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也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退、換菜、賠償損失、降低餐費等違約責任。如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餐飲經營者如存在虛假宣傳行為,除應當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會面臨以下行政責任: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等。

(十二)消費者發(fā)現食物中混有異物要求退菜或免單如何處理

1.當消費者主張食物中混有異物時,首先看雙方對混入異物退菜或免單有無約定,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時,經營者應當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協商,在確定系因經營者原因導致上述問題時,應當積極賠禮道歉,并根據所混異物的性質以及該異物對一般消費者消費體驗的影響程度,通過退菜、換菜或者贈送、減少總餐費、免單、賠償等合理方式解決問題,取得消費者的諒解。

2.消費者若因食用混入異物的餐食導致其他損失的,經營者還應當賠償因此產生的其他損失。

3.如消費者因發(fā)現或食用食物中混有的異物而提出過分不合理要求,雙方協商不成的,經營者可以請求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通過訴訟解決。如消費者故意擾亂經營者單位秩序的,經營者可以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介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十三)被消費者質疑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如何處理

1.實踐中消費者質疑較多的有在羊肉中摻入鴨肉、以棚養(yǎng)雞冒充散養(yǎng)雞、以死魚冒充活魚、低等級食材冒充高級食材等情形。一旦有消費者提出上述質疑,經營者應當對自己使用的食材及其來源、有效期等向消費者據實做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積極與消費者進行溝通、協商。如果確實存在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情形,可以與消費者協商通過退、換菜、減少菜金、賠償損失等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通過訴訟解決。

2.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違約責任: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屬于違反餐飲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應當承當退菜、換菜、減少菜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懲罰性賠償責任: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構成消費欺詐的,消費者可以按照消費價款、費用的三倍,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3)行政責任: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還面臨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責任。

(4)刑事責任: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

(十四)菜單、廣告上菜品照片與實際不符或者樣品、展示品與實物不符如何處理

1.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菜品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菜品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因此,經營者在菜單、廣告、樣品、展示品制作時,不應對菜品進行夸大和不實宣傳,應以菜品實際情況進行宣傳,否則極易引起糾紛。

2.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如果因存在不符的情形而引發(fā)糾紛,經營者應當積極與消費者溝通、解釋、說明,協商達成一致的,按照協商內容履行。無法達成一致的,因上述行為違反經營者明示的承諾,構成違約,經營者應當為此承擔更換、重做、減少菜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行政責任:一旦構成消費欺詐,將面臨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四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十五)在按人頭消費的場合,未成年人應如何收取費用問題

1.餐飲服務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經營者有權自主制定菜品及服務的價格,因此可以自主決定在按人頭消費的場合未成年人收費與否及收費標準,并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身高情況制定餐飲費收費標準。

2.如經營者制定了未成年人消費價格規(guī)則,那么應當按照規(guī)定明碼標價,并按照公示的價格規(guī)則收取相關費用,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否則將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三條,《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第八條。

景區(qū)類

(十六)經營者可否因購票渠道不同對消費者區(qū)別對待

針對不同銷售渠道出售的票證,經營者可以根據所售票價與標準票價的差額等因素規(guī)定不同的使用規(guī)則,但必須在售票時明確告知消費者,并在票面上明確記載。

經營者在核驗消費者出具的有關票證時,應當仔細核對票證使用規(guī)則,除售票時明確作出使用限制可以按照約定執(zhí)行外,應當按照“同票同權”的原則給予優(yōu)惠票證與正常售價票證同等待遇。如消費者與經營者就票證使用規(guī)則產生爭議,經營者應當積極與消費者進行溝通、解釋,努力通過協商解決。

如經營者在沒有事先約定情況下,對購買優(yōu)惠票證的消費者區(qū)別對待,則不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給消費者造成其他損失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三條。

(十七)景區(qū)因客滿不能提供服務應該如何處理

1.景區(qū)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qū)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qū)應當公布景區(qū)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qū)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qū)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qū)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2.在景區(qū)無法提供服務時,應當與消費者積極溝通協商,確實履行不能的,可以與消費者協商解除合同并退還門票費用、賠償損失。若仍有履行的可能且消費者愿意更改時間的,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更改時間、賠償損失等。

3.景區(qū)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guī)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由景區(q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百零五條。

(十八)景區(qū)可否在旅游季節(jié)提高門票或者標價外收費問題

1.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qū)的門票以及景區(qū)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區(qū)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qū)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因此,景區(qū)不能擅自提高門票價格或者標價外收費,提高門票價格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2.如景區(qū)擅自提高門票等價格或者在標價外收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經營者擅自提高的費用消費者可以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經營者退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還可以協商解除合同,造成消費者損失還應當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四十八條、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三條。

(十九)鼓勵和支持鄉(xiāng)村旅游

1.國家支持鄉(xiāng)村振興和利用鄉(xiāng)村自身條件大力發(fā)展旅游業(yè)。鄉(xiāng)村和城鎮(zhèn)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享受國家、省扶持農業(yè)和服務業(yè)發(fā)展的有關優(yōu)惠和獎勵。

2.對于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由商業(yè)性投資興建的旅游景區(qū),可以收取門票,門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鄉(xiāng)村旅游景區(qū)收費的,應當依法在景區(qū)入口顯著位置,公告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以及免收或者優(yōu)惠門票的對象、條件和標準。如果存在不標明價格、不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是需要承擔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山東省旅游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第十三條。

其他

(二十)經營者提供的所有商品或服務是否都要明碼標價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特定行業(yè)、特定區(qū)域的交易習慣等特點,結合價格監(jiān)督管理實際,規(guī)定可以不實行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行業(yè)、交易場所。在上述范圍內可以不進行明碼標價。但是范圍外的應當明碼標價的產品或者服務,若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以違規(guī)方式標價,亦或是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應當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第十三條,《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十一)外賣配送超時如何處理

1.提供外送服務的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范圍以及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的訂單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設備,按時、按質、按量送達消費者,并提供相應的單據。

2.如配送超時,經營者應當根據其事先承諾或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配送超時的違約責任。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對超時賠付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沒有約定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積極溝通協商,結合配送超時的具體時長,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或者減少餐費。

3.如經營者未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范圍以及收費標準等行為,行政機關可以要求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二條,《餐飲業(yè)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經營者可否不向消費者提供發(fā)票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fā)生經營業(yè)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fā)票。

2.若經營者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fā)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fā)票,或者未加蓋發(fā)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如果經營者通過不開發(fā)票的形式偷稅、漏稅的,還可能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六節(jié)

(二十三)團購券節(jié)假日是否能用問題

節(jié)假日能否使用團購券,需要以消費者購買團購券時,經營者制定并明確告知的使用規(guī)則為準。經營者對團購券的使用條件有特別限制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如使用規(guī)則中未寫明節(jié)假日不可使用等限制條款,則消費者有權在團購券有效期內的任意時間使用團購券進行消費;如消費者尚未使用,因經營者提出使用限制條件而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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