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舜網-濟南時報
2017-02-21 08:36:02
2015年1月,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客站送客的陳超,被執法人員查處并暫扣車輛。陳超在繳納2萬元罰款后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簡稱濟南運管中心)撤銷該處罰。2016年底,這起被稱為“專車第一案”的糾紛在濟南市市中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撤銷被告濟南運管中心對陳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日前,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5年1月7日,濟南私家車司機陳超因使用滴滴專車軟件送客,被濟南運管中心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兩萬元。當天也是濟南全面打擊“黑車”的首日。在打擊黑車行動期間,濟南運管中心宣稱對所有專車都將按黑車查處,一經查實,將處以5000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
陳超對此處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濟南運管中心開出的“罰單”。陳超認為,濟南運管中心處罰主體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執法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受到侵害。2016年12月30日,這起“專車第一案”在歷時兩年、四次延期后,終于迎來一個歷史性的判決時刻:濟南市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程序有瑕疵,量刑過重,濟南運管中心敗訴,專車司機陳超勝訴,行政處罰被撤銷。
判決后,濟南運管中心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近日,根據濟南中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結合本案爭議焦點,濟南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最終不開庭,通過書面審理方式,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了解,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刑事案件時,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
●案情回放
2015年1月7日,濟南專車司機陳超駕駛私家車,使用滴滴打車軟件接客,將兩名乘客從八一立交橋送至濟南西客站,被濟南市客管中心的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2萬元。因不服處罰決定,陳超向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濟南市客管中心撤銷處罰。該案當時引發全國媒體強勢圍觀,被稱為“全國專車第一案”。
2015年3月18日,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正式受理“陳超訴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一案”,4月15日開庭。經過一上午的審理,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隨后,該案于當年6月份和9月份先后兩次申請延期宣判,時限均為三個月。
2015年12月18日,市中區法院官方微博發布“關于專車案延長審限的說明”稱,因案件涉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關機關作出解釋,此案已經上級法院批準延長審限。2016年7月1日,該案第四次傳出延期宣判的消息。2016年12月30日,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濟南市客管中心因證據不明確、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等原因被判撤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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