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客戶端
2024-07-25 08:55:07
原標題:勞動合同抬頭與蓋章單位不同 我應該算是哪家單位的員工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勞動合同抬頭與蓋章單位不同 我應該算是哪家單位的員工
來源:工人日報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一家教育公司擔任數學編輯工作,2021年5月入職時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落款處蓋的是某文化公司的公章。在職期間我的工資均由教育公司發放,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也均由教育公司代扣代繳。
陳某是文化公司的法人,而教育公司員工手冊中也寫著陳某是總經理;我的上級領導同時負責兩家公司的工作,領導的任免通知都是由文化公司發出,領導給的開票信息包括兩家公司,我負責編校的圖書上主編均為陳某。2022年1月,文化公司以我無法勝任工作、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向我送達了開除通知書,落款處加蓋的是該文化公司的公章。
我認為公司開除我的行為是有違勞動法的,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可是,我應該起訴誰?
北京 劉女士
為您釋疑
劉女士您好!
在審判實踐中,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參照以下原則處理:(1)訂立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以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3)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單位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落款處蓋的是某文化公司的公章,因此,該文化公司與您存在勞動關系。
教育公司與文化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業務、辦公場所等高度混同。兩家公司交叉使用勞動者,構成混同用工。如果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文化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可以要求兩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文敬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