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客戶端
2024-06-13 09:03:06
原標題:“網紅主播”是員工還是伙伴?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網紅主播”是員工還是伙伴?
來源:工人日報
一些公司既孵化網紅、培養主播,又與主播約定嚴格的管理規則,一旦發生糾紛,雙方權利義務難厘清——
“網紅主播”是員工還是伙伴?
本報記者 張菁
閱讀提示
當下,網絡主播群體規模日益龐大,網絡主播經紀公司也應運而生,成為互聯網領域的“明星經紀人”。在巨大的經濟利益和復雜的管理方式下,雙方之間糾紛和爭議不斷發生。
粉絲、流量捆綁著巨大的經濟效益,也帶來了糾紛和爭議。
在網絡主播群體規模日益龐大的當下,越來越多經紀公司在“造星”的同時,也對主播進行了嚴格的用工管理。當雙方選擇“分手”,這段關系該如何界定?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該如何厘清?
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不久審結的一起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的“分手”糾紛案中,由于雙方的合作協議既具有勞動合同屬性,又包含了超出勞動關系以外的內容,法院認為其屬于“綜合性合同”。提出在綜合性合同的認定和權利義務責任劃分過程中,既要保障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也要尊重雙方自愿約定的民事合同權利義務。
公司像老板又像經紀人
小許性格開朗、口齒伶俐,在網絡平臺上很快收獲了一些粉絲。
為了走上職業網絡主播的道路,小許向江蘇省蘇州市的一家經紀公司投遞了求職簡歷,雙方在對直播日程、保底收入及商業活動分成等進行詳細協商后,于2020年底簽訂了為期3年的《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
協議約定,公司獨家代理和經營小許的所有演藝業務,包括抖音和小紅書賬號的策劃包裝、演藝安排、代理簽約等商務活動;小許的收入由固定報酬和10%的商業活動提成組成;小許需要遵守經紀公司指定的拍攝時間、工作日程和其他安排,且不得擅自接受第三方委托的紅人業務。
此后的半年時間里,小許的抖音和小紅書賬號在公司運營下迅速漲粉,知名度大大提升,經紀公司也通過小許開展商業活動營利。
近年來,在直播帶貨、網紅經濟等數字時代新型營銷與文娛形態的帶動下,網絡主播群體規模越來越龐大。大量網絡主播經紀公司應運而生,為網紅和自媒體提供內容策劃、宣傳推廣、粉絲管理、簽約代理等服務,相當于互聯網領域的“明星經紀人”。孵化網紅、培養主播,既是投資,也是合作,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和復雜的管理方式下,糾紛和爭議也不斷發生。
2021年6月,小許以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為由提出離職,在協議未解除的情況下即簽約入職另一家公司從事網絡主播工作。
雙方就解除協議事項協商未果,小許申請了勞動仲裁并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主張公司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導致的賠償。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支持小許提出的其他主張。
而后,經紀公司又將小許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跳槽違約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包括培育成本20萬元、預期可得利益12萬元、已支付報酬10萬元等,同時要求法院判令小許的抖音和小紅書平臺賬號運營權歸公司所有。
厘清權利義務是關鍵
近年來,類似的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爭議案件不斷增多。爭議焦點普遍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等。
“與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其他新業態從業者相比,網絡主播的獨特性在于,工作場所相對固定,工作量按照在線時長、流量或關注量測算,商業價值等勞動附加價值的計量更為復雜,等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天玉分析認為,該行業也存在新業態的共性問題,最突出的是法律關系不清、勞動權益保障依據不明。
王天玉指出,雙方之間是平等協商關系還是具有從屬性特征,是判斷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關鍵。
在小許案中,協議中約定了小許需遵守公司指定和安排的拍攝時間、工作日程以及其他安排,每周在抖音等平臺更新一定數量的視頻等權利義務內容,具有勞動合同的屬性。
同時,協議中還包含了公司對小許自媒體賬號商業運作、包裝、推廣以及著作權使用許可等超出勞動關系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民事合同的屬性。綜合以上因素,蘇州中院二審認為,其與經紀公司簽訂的《網絡紅人經紀合作協議》屬于一種“綜合性合同”——既有勞動合同屬性,也包含了超出勞動關系以外的權利義務內容。
對于違約責任和損失,法院認為,小許在雙方協議未解除前即與案外人簽約并從事相應直播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但由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考量違約損失時需區分相關因素是否具備勞動權利屬性。
綜合全案事實,蘇州中院最終判令雙方協議解除,抖音和小紅書平臺賬號運營權歸公司所有,小許按照預期可得利益的10%賠償經紀公司1.2萬元。
“綜合性合同裁判方法的提出很有創新性。”王天玉認為,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屬性的權利義務共存于該合同中,有利于厘清合作協議中不同條款的屬性和效力,統合主播的勞動權益與企業的經營利益。
保障勞動權益也倡導誠信守約
網絡主播用工模式復雜,導致不同屬性的權利義務交織在一起,使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法律關系屬性呈現出新樣態。
“綜合性合同的認定,就是為了既保障網絡主播勞動關系屬性的權利義務,也尊重雙方平等自愿約定的民事合同權利義務,倡導誠信守約。”蘇州中院審理法官介紹說,這樣既能夠保護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也能夠促進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審理法官認為,在類似的案件中,網絡主播在勞動關系屬性下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應受合理限制。主播的價值與自身知名度、影響力等緊密相關,在公司進行前期商業投入提升了主播的知名度及自身價值后,若主播任意行使單方解除權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將使公司和主播在此類綜合性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不利于行業健康發展。
在綜合性合同的具體適用上,王天玉認為,應根據協議條款屬性明確利益歸屬和責任邊界。具體而言,經紀公司已支付給主播的報酬以及相關培育成本,屬于勞動關系下的工資及職業培訓費用,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不應屬于主播的違約責任。而經紀公司對主播知名度提升等方面進行商業投入,并承擔一定的商業風險,公司基于約定主張未完成協議的剩余期限損失,屬于民事關系下的期待利益損失,具有合理性。
當前,伴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多種新業態、新職業應運而生,綜合性合同能夠越來越多地運用于新興用工領域。蘇州中院向蘇州市MCN產業聯盟發出司法建議:明確行業規范,支持和規范直播營銷行業多樣化的勞動用工形式;引導規范用工,防止直播營銷行業隱蔽真實勞動關系;加強訴源治理,提升直播營銷行業糾紛預防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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