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9-03-03 14:02:03
近兩年來,校園欺凌事件屢屢見諸報端。所謂校園欺凌,亦稱霸凌,是指在校園內外學生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也暴露出社會各方對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方面的漏洞。民進中央敏銳地關注到了校園欺凌現象,并建議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園欺凌處理辦法,明晰學校和教師的反欺凌責任,給予學校適當懲戒權。此外,不少政協委員也非常關注校園欺凌,并紛紛建言獻策。
核心閱讀
建議工讀教育由自愿改為
強制與自愿相結合
民進中央指出,校園欺凌治理政策的操作性有待加強。校園欺凌問題的辨別、介入與處理極其復雜。目前的治理政策指導性不強,政策內容及配套措施欠缺可操作性,在事前預防、事中處理與事后平復等過程中面臨操作困境。現行政策下,學校執行治理政策的努力只能改善肢體欺凌和言語欺凌現象,較為隱蔽的關系欺凌、網絡欺凌等問題繼續存在。學校介入與處理欺凌的方式集中于“教育與鼓勵”“移交公安部門”兩種,與校園欺凌類型的多樣性、復合性不匹配。
其次,學校欺凌治理的權能有限。學校在面對欺凌事件時,處于政府部門與家長之間的“夾心”位置,同時承受兩方面壓力。欺凌者的未成年人身份,使得公安、司法機關難以介入到欺凌事件中。由于缺乏教育懲戒權,缺少法律顧問和專職心理教師,學校欺凌治理權能有限。大多數學校既沒有建立相對完善的防治體系,也沒有建立針對欺凌治理的激勵與處罰機制,更缺少欺凌問題處理模式與流程的明確規定,學校欺凌治理實際上處于“隨機應變”的狀態。
教師在欺凌防治中角色失當。部分教師出于班級團結或工作績效考慮,不及時上報校園欺凌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為許多教師處理校園欺凌問題的行動哲學,理所當然地將其視為嬉戲打鬧。教師防治角色的偏離與失當,會被學生理解為對欺凌者的“默許”。
民進中央建議,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園欺凌處理辦法,教育與懲戒并行。加強對欺凌的不同類型、發生區域、典型危害、監管重點、處理方式、處置流程、權力邊界、心理輔導、治理目標與政策標準等的多學科研究,提供處理不同欺凌事件的標準模式。制定欺凌治理的相關法規,或在相關的法律中增加欺凌治理條款,為依法治校提供依據。推進工讀學校制度改革,將接受工讀教育由自愿改為強制與自愿相結合。
明晰學校和教師的反欺凌責任,給予學校適當懲戒權。應明確規定學校和教師對任何校園欺凌事件必須予以解決而不能擱置或推脫。以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最低傷害原則為指導,建立校園欺凌治理的激勵與問責機制,激發教師對校園欺凌治理的主動性。要求教師將欺凌事件細節及處理措施和處罰結果記錄在案,同時將欺凌事件調查與處理情況向上級報告。
此外,還不應以欺凌是否發生或數量多少為依據評價校園欺凌防治工作,而應以學校、教師能否不加隱瞞、切實調查、有效應對、根據實際制定目標并扎實防治的情況及達成的效果為評價標準。在一些文件中,規定對欺凌問題突出的單位和責任人實施“一票否決制”,這將使相關方“忽視”或“掩蓋”欺凌,應刪除此類條款。
熱議一
發生霸凌行為學校怎么辦?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第十二中學教育集團校長李有毅:
學校不可因負面影響而遮掩欺凌事件
對于校園欺凌的種類,李有毅分析道:“校園欺凌有的是肢體上的侵害,也有思想上的侵害,有的是惡作劇,有的還可能通過網絡實施侵害,比如通過網絡散發不良信息去報復、侵害同學,這種傳播方式更廣、不可控,造成的侵害更大。”
她指出,這些行為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學校管理是否到位,尤其是在入學教育方面有沒有跟上。其次,老師對于學生的關注程度、觀察力度是否欠缺。從家長的角度來說,有的家長可能會給孩子灌輸這樣的理念:在學校里要“狠”一點,否則孩子就容易被人欺負。也有的家長可能對孩子疏于管教,送到學校里就不管了,放任自流。還有的家長溺愛孩子,孩子在家稱王稱霸,到學校里他自然而然也可能會有這種傾向。當然還有一些社會因素,比如孩子看的一些影視作品,含有暴力因素的,可能孩子也會受到影響。
對于此類事件如何解決?李有毅指出,學校應該建立一種機制,或者說是應急預案,能夠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及時處理。同時,要及時把情況了解清楚,這個時候,老師要走到前面去。具體到欺凌事件中涉及的孩子,被欺凌者如果責任很小,要全力保護這個孩子,如果這個被侵害的孩子本身也有錯,那就要加強教育。
此外,對于孩子遭受侵害而產生心理傷害,老師要運用專業心理輔導技巧去安撫他們,學校該負的責任一定要做好,關注到每一個學生。對于欺凌人,一定要加強教育,及時與家長溝通,強調其危害性。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求助公安系統,不要因為害怕丟學校面子、產生負面影響而遮遮掩掩私了解決,該報警的還是要報警,這一切的初衷都是為了保護孩子。
熱議二
發生霸凌行為家庭怎么辦?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主促進會上海市委員會專職副主委胡衛:
不能依靠“私了”解決問題
胡衛告訴記者,現在中國的教育還是比較重視文化課的傳授,可對學生的生理、心理健康,包括人際關系怎么交往等基礎性的內容重視度是不夠的。現在有的國家提出要培養學生的核心素養,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學生的非智力因素,比如人際交往能力,對同伴的尊重,對事物的創新能力等等,這些也要慢慢進入到我們的教育中去。過分強調文化知識,卻把教育應該堅持的內容排除到了教育之外,這是不可取的,這樣的教育是窄化的,我們需要把窄化的教育加以泛化。因為這些方面的缺位容易造成學生人格發展的缺陷。
胡衛又將目光轉移到被欺凌的孩子,他認為,有的孩子受了傷害不愿意說選擇隱瞞,這就是心理健康問題,要慢慢培養,讓孩子能夠勇敢地表達自己的感受。這里面家長的教育也可能存在問題,家長在家里過于強勢,孩子看到父母就怕,受到傷害也不敢說,這種問題其實很多。
“關于欺凌問題的處理,我們國家目前還是以教育為主,其實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去進一步解決,現在也有人呼吁能不能把未成年人的入刑年齡降低。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還不夠,有人就認為這種事情通過私了,家長出點錢就解決了,卻不知道這是人身傷害。國外對校園欺凌的刑罰蠻重的,比如按照美國法律,判無期徒刑都有可能。欺凌的形式也越來越多樣,我們也要針對不同的欺凌形式制定不同的處置方式。”胡衛說。
熱議三
法律應該如何規范霸凌行為?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
建議賦予學校保衛部門一定的執法權
皮劍龍認為,目前針對校園欺凌行為的規范,散見于《刑法》《民法通則》等部門法中,體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強。保障校園安全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問題,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校園安全法》勢在必行。
皮劍龍告訴北青報記者,有關校園欺凌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概念不清,他認為,不管是來自校園內的暴力行為,還是在校園外的暴力行為,只要對于學生和教師的人身安全和教學秩序產生了威脅,都應該定義為校園安全問題。
其次是現有法律規定效力不足,現有的關于校園安全的法律規范,散見于不同法律文件,且立法的時候缺乏相關部門參與,導致效果并不理想。“這些法律文件的立法層次比較低,效力也比較低,現有上位法的規定不完整,沒有專門法律。”因此,皮劍龍建議,全國人大委托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及與校園安全密切相關的職能部門參與共同起草《校園安全法》,以求做到法律規范完備、針對性強,切中要害,真正有效地保護校園安全和學生權益。
他還建議,《校園安全法》中應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設有專門機構和人員管理校園安全,并建議賦予學校保衛部門及工作人員一定的執法權,相關主管部門因放任不管,或指導、監督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皮劍龍還認為,既有的法律規范對于校園欺凌中施暴者的矯正要么過于寬泛,缺乏操作性,要么處罰起點較高無從適用。《校園安全法》中,應該更加注重對施暴者的矯正,其中行為惡劣的施暴者,教育部門應與司法部門聯合,通過參加義工計時服務等手段,將施暴者納入社區矯正關注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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