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2017-01-04 09:36:01
不久前,人社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住建部等12部門下發通知,至2017年春節前,在全國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重點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設施工企業。
欠薪話題年年有,歲末年首為農民工討薪,也是政府相關部門每年的常規動作。但總是年終算賬不是治理欠薪的根本之計,年年治理欠薪,年年還有欠薪,問題到底在哪里?真正的辦法又在哪里?
是法律保護不夠?其實,在農民工權益保護上,我們缺乏的并不是法律。從憲法、民法到勞動法、合同法乃至刑法,都不乏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在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等方面還規定了一些保護農民工的特別制度,比如先予執行、訴訟費用減免、無償法律援助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早已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可以責令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2011年,刑法修正案規定了“欠薪入刑”,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的,可以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欠薪糾紛并不進入司法程序。對農民工來說,打官司的時間耗費和經濟成本巨大,判決執行難,即便雇主被判刑也未必能拿到錢,這些因素都使得他們不愿選擇打官司。
此外,司法保護理論上只是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最后手段,并不能直接解決造成欠薪的原因。欠薪問題具有深層的、廣泛的社會經濟原因:我國社會缺乏尊重契約的精神,許多企業及其控制人都不以違約、欠薪為恥;建筑領域中廣泛實行層層承包的方式,勞動關系混亂,勞動合同關系不規范;企業之間的債務拖欠現象普遍,經常資金不到位或資金鏈斷裂;工會組織在維護勞動者權益上多是形式化的關注,很少在勞資關系方面真正發揮談判、維權的作用,等等。
所以,有效解決欠薪問題的思路應當是:把制度關口前移,政府工作的重點應是設立制度和有效監管來防范欠薪的發生,而不是等到年終再去忙于為農民工討薪。
早在2008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就提出,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可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單位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再次強調,要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探索建立健全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并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
從實踐層面看,近幾年來,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制度建設與勞動監管,實現了從事后處置到源頭預防的轉變,在參與創建的企業中有效解決了群體性欠薪事件的發生。
可見,只要真正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和監管的工作,就可以有效地解決欠薪問題。目前欠薪問題之所以沒有在宏觀上明顯改觀,直接的原因是,已有的制度要求沒有在大多數地區得到普遍的、有效的落實。
真正解決欠薪,應該做好兩方面的事情:一是從立法層面,把已經建立起來并且行之有效的防范欠薪的制度,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要求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必須去實施執行;二是在行政層面,各地政府要把欠薪問題真正重視起來,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金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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